动静说法丨驴友溺亡,21名同伴被索赔86万元,冤不冤?
“五一”期间,一刘姓驴友组织22人结伴进入广东清远英德市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溯溪,其间发生不幸,一人溺亡。
有网友爆料称,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含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费用16万元。
网友爆料称,今年五一期间有驴友在“一线天”溺水,队友现场救援。视频截图
记者了解到,事发区域属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探险、戏水、溯溪。
记者从网友拍摄的视频中看到,在一处溪谷,众人正在对一名疑似溺水昏迷的男子进行施救。救助者先是托着该男子的头,将其运送至溪谷浅水区,然后又将该男子从水中救起,平置在一块桨板上,并立即采取按压胸腔和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不过报料者称,该男子最终不幸身亡。
网友称,遇难驴友家属向21名同伴索赔86万,当地组织协调。网络图
记者注意到,2024年7月24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通告称,暑期以来,大量外来人员擅自进入该保护区“瑶池”“船底顶”“锦潭水库”“蓝心谷”“一线天”等网红野景点徒步探险、戏水、溯溪,甚至发生人员失踪、伤亡等事故。该局强调,“一线天”等区域属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属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不是旅游区,未对社会公众开放,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上述区域探险、戏水、溯溪,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厉处罚。
在5月3日,英德文旅发布了关于禁止前往英德市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游玩的警示。警示称,英德市一些生态良好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逐渐成为“野景点”“网红打卡点”,公众擅自进入游玩、探险,一旦遭遇溺水、山洪、泥石流、坍塌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如果网友报料属实,遇难驴友家属向21名同行驴友主张86万元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陆顶盘律师:家属索赔86万元的法律依据较弱,除非能证明同行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未履行救助义务、活动组织存在明显漏洞)。若活动完全自发且施救及时,法院可能驳回诉求或仅支持小额人道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赔偿。本案中,溯溪活动属于高风险户外探险,参与者均为成年人,且明知“一线天”属于禁止进入的未开放区域,应构成自甘风险的前提条件。若同行者不存在推搡、故意不施救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家属索赔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自甘风险。
2. 活动组织者及同行者的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刘某作为活动发起人存在组织疏漏(如未评估风险、未配备救生设备),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但若活动为自发结伴,组织性质松散,刘某的“组织者”身份可能被弱化。同行者在事故发生后已采取急救措施(如人工呼吸、胸腔按压),尽到合理救助义务,通常无需对结果负责。但若存在延误施救、未及时报警等重大过失,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3. 公平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若各方均无过错,可基于公平原则分担损失。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趋于严格,尤其在自甘风险明确排除责任的情况下,同行者补偿更多基于人道主义而非法律强制。若法院认定各方均无过错但损害重大,可酌情判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参考类案(如北京门头沟徒步案),补偿比例通常不超过损失10%。
此次事故,保护区管理方是否需要担责?
陆顶盘律师:若已设置物理隔离(围栏、警示牌)、安排巡逻并留存劝阻记录,可主张尽到管理职责。反之若存在防护缺口(如已知破损围栏未修复),可能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管理方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保护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包括设置警示标志、劝阻进入、及时救援等。本案中,石门台管理局已多次发布禁止进入通告,并在路口设卡劝离,已履行基本义务。若事发区域设有明确警示牌且非法进入系驴友故意规避管理,管理方通常无责。“一线天”属于禁止开发区,驴友未经批准进入已违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然保护区条例》,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风险发生。司法实践中,擅自进入者需自担主要风险。
2.管理疏漏的例外情形
若管理方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需要担责:如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已知高风险区域未采取物理隔离(如围栏)、接到求救后未及时组织救援等,但根据现有信息,石门台管理局已通过公告、设卡、行政处罚等方式尽到管理职责,疏漏可能难以成立。
特别提示:
假期游玩,勿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理性评估风险,拒绝盲目跟风,应核实组织者资质,免责协议不豁免其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购买高风险运动专项保险。擅自进入禁区或自甘风险者可能承担主责,组织者未尽义务需赔偿,守法溯溪,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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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封面图由AI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