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贵州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20-06-09 12:59

今天上午,记者在省高院举办的2019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8399件,审结16937件。

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包括“何某某诉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协议案;贵州创世财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履行退还征地预存款案;仁怀市茅台镇太坪村大白沙砂石厂诉仁怀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遵义市人民政府支付逾期交房损失案;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诉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杨某某、王某某诉榕江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案;黄某某诉都匀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案。”

据介绍,所选案例既涉及主要的传统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也涉及到行政协议这种新类型的行政行为,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土地林地资源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公安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领域,体现了行政案件类型多样、范围广泛的特点。

同时,所选案例还集中体现了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

第一,体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四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与遵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应诉,庭上提出化解纠纷方案,庭后督促落实,促成了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例突出体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

第二,体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诚实信用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利救济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宗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二、三、四,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确立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充分保护了违法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判决行政机关按承诺履行奖励义务、退款义务,有效保护人民群众信赖利益,助推诚信政府的建设。

第三,体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功能。在行政诉讼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裁判权,具有中立性、被动性。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该法立法目的之一,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删除了维护一词,体现了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技术。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被诉行为情况依法选择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或者重作。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公平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做到寓支持于监督。如典型案例六杨某某、王某某不服林业行政管理案,因行政机关颁发林权证时疏于行使形式审查职责,漏列所有权人,未能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而败诉。如典型案例七黄某某不服交通行政强制案,行政机关在对黄某某的车辆扣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朱仕芬介绍道:上述案例的发布,不仅对全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起到一定作用,更会对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还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