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 2023-03-08 12:27

关于印发《贵阳市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院、筑城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贵阳市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经2023年3月6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7日

案例一

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民事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保障妇女权益 农民工讨薪 民事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

【要旨】

进城务工妇女同胞由于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畅通维权渠道,支持起诉,督促跟踪执行,以司法救助带动社会救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为一女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2020年8月,黄某某与周某某、王某某夫妇达成了做保姆照顾二人的2岁幼儿,并承诺每月报酬4000元的口头协议。后二人将幼儿送至黄某某住处交由黄某某照顾半年之久,但到期周某某、王某某并未按约定支付经协商后的2万元劳动报酬。黄某某多次向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寻求帮助未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2022年2月,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栏目以《“我都癌症中期了,还欺负我”贵阳女子哭诉帮人带孩子,没想到摊上这事…》为题进行报道。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关注到该报道后,主动到黄某某租住的民房走访,了解到黄某某已年过半百,无儿无女,为外来务工人员,且身患癌症,长年服药,每个月药费开销就近两千元,平时靠打零工为生。检察官向其介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在2022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一天,黄某某向南明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南明区检察院依法受理。

办理过程 南明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农民工黄某某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便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因黄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未与周某某、王某某签订书面协议,也不知晓二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知二人去处,而周某某、王某某又采取注销手机号码、拉黑微信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收集难度大。检察机关依职权到电信部门、公安部门、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协助调取电话实名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王某某接受媒体采访承认拖欠黄某某薪酬的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2022年3月20日,黄某某向南明区法院提起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同日,南明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向南明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协助黄某某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

处理结果 南明区检察院依据《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南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周某某、王某某支付黄某某劳动报酬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南明区检察院及时跟进该案执行,督促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查扣周某某、王某某银行卡余额并划拨到黄某某账户等。

工作延伸 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为帮助黄某某走出困境,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黄某某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了黄某某治病及生活的燃眉之急。此外,南明区检察院对接医院请专家对黄某某的情况进行诊断和分析,给黄某某治疗提供指导意见;对接妇女权益保护部门,走访居委会等,联动相关部门定期给与关心和关爱。为进一步提升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南明区检察院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通过与南明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与南明区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和多元解纷工作的协作意见》等,逐步构建“支持起诉+N”保障机制,除此案外,成功办理其他妇女、儿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案件18件。 

【典型意义】

保障妇女权益始终是检察机关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此案的办理,积极能动履职,支持妇女、儿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延伸保护触角,以有温度的案件办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以点带面,建立“支持起诉+N”保障机制,拓宽民事检察社会服务渠道,推动解决弱势群体讨薪难等问题,促进社会矛盾多元化解。该案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检察日报以《检察官助保姆讨薪》为题进行宣传报道,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三次对该案跟踪报道,当事人到检察机关送锦旗表达感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例二

杨某某强奸案

【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 智力残疾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 心理疏导 家庭教育指导

【要旨】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共同生活人员性侵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偶有发生,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群体是保护重点和难点,其合法权益保障需各部门共同发力。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对侵害妇女权益案件,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严厉打击,同时能动履职多点维权,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传递检察“温度”。

【基本案情】

被害人吴某(2005年10月10日出生,智力三级残疾)父母离异,与外婆共同居住,其母亲与被告人杨某某同居生活于清镇市某乡镇某村。2021年11月份,吴某到母亲家居住期间,在家中前后三次欲和吴某发生性关系,皆因听见来人被迫放弃。2021年 11 月 28 日,杨某某在吴某外婆家中留宿,期间杨某某进入吴某睡觉的房间,不顾吴某反抗,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2年3月11日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 年 4 月 7 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清镇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严”字当头,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坚持快捕快诉,严格证据审查,加强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庭审中针对杨某某应否认定“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档的争议点,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奸淫妇女具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的规定,向法庭、辩护人、被告人释明:杨某某系吴某母亲男友,二人属农村地区传统上的“夫妻”关系,宜认定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强奸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具备《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3项“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评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情”字当先,多维救助解决燃眉之急。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被害人吴某智力发育缺陷,属于残障人士,因其父母离异,吴某一直由外婆抚养。其外婆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吴某生活起居需贴身照顾,加之受到犯罪侵害,现就读于特殊教育学校,生活、学习带来的经济压力导致家庭十分困难。鉴于以上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告知司法救助权利,帮助收集准备申请材料,主动到吴某居住地走访调查,全面掌握其困难情况,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吴某及其外婆申请司法救助金并上门发放到位,有效帮助解决了吴某生活困难问题。为进一步帮助吴某走出遭受犯罪侵害带来的阴影,检察机关立足吴某系智力残疾人员这一特殊情况,委托专业人员对其开展一对一心理疏导,力争将影响降到最低。后续,承办人对其学习、生活和救助金使用情况持续跟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被害人健康成长。

三、“实”字为本,找准根源破解家庭教育难题。本案中被害人吴某父母离异,父亲离家杳无音讯,母亲重新组建家庭,吴某随外婆生活,父母对其监护教育完全处于“空白”状态。外婆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低,无法给吴某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针对“该管能管的人不想管、在管想管的人不会管”的现状,承办人认为吴某母亲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不当、履责不力的行为,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其肩负起监护职责,加强对吴某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针对《家庭教育指导令》履行情况,联合贵阳市树仁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心和辖区派出所、居委会配合进行定期考察,督促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从源头上解决吴某的监管难题。

【典型意义】

对性侵妇女儿童案件,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从严打击,要充分理解适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积极参照指导性案例办案,对犯罪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依法认定“情节恶劣”,实现“罪、责、刑”相统一。检察机关要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立足个案特征,找准实际需求,全方位发力,通过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精准关护,彰显检察“温情”。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家庭教育缺失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父母担起监护主体责任,并在督促落实过程中倾情指导、提供帮助,刚柔并济推动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