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保 | 高频咨询事项解答4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哪些法律责任?

大健康事业部转载自贵州医保 | 2023-12-05 09:58

4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1.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2)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3)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2.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