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 | 2020-04-09 09:15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41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和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04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卫健综函〔2019〕48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贵州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专项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各地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督促检查,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组 长:蒋 曦 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处长

副组长:李少军 省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

成 员:周 昌 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主任科员

杨长山 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主任科员

钱 艳 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主任科员

由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派出职业健康专家作技术支撑,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检查组,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卫健综函〔2019〕48号)要求,对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材尘毒危害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

二、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化工行业企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卫健综函〔2019〕48号)中确定的内容对四类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并突出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点检查管理措施情况

1.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现状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

2.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3.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4.劳务承包或派遣从业人员是否按本单位员工一样进行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

(二)重点检查工程措施情况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输送(转载)、储存和装车等环节。重点是湿式作业、通风除尘设施有效性。

2.金属冶炼:原辅料破碎加工、冶炼、出炉、产品精整等环节。重点是冶炼炉密闭性和除尘设施有效性。

3.化工:原辅料破碎、上料、粉料储存及输送、反应釜、管道、产品包装及上车等环节。重点是反应釜、管道密闭性和通风排毒、除尘设施有效性。

4.水泥生产:原辅料破碎、输送、储存及水泥输送、储存、包装、上车等环节。重点是包装、装车除尘设施技术改造和降低包装袋漏粉率。

5.陶瓷生产:原料破碎加工、煤粉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修坯、施釉与清扫吹尘等环节。重点是湿式作业、排毒除尘设施有效性。

6.耐火材料: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输送、(原料生产企业)粉料包装、粉料混合、压制成型等环节。重点是除尘设施有效性。

7.石材加工:荒料切割、切边磨边、磨光等环节。重点是湿式作业、除尘设施有效性。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卫健综函〔2019〕48号)确定的实施步骤进行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月-3月)。各地制订本地开展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并将任务部署落实到县(市、区)。

(二)集中监督检查阶段(2020年4月-9月)。各地认真组织开展4个行业的监督执法检查,2020年4月至6月监督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6月至9月监督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0月-11月底)。各地完成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依法查处。各地要严格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尘毒危害治理不彻底,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要责令企业停止作业,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改治理、工作场所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立工作台账。各地要按时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结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卫健综函〔2019〕48号)要求的时间安排上报工作情况和总结。

联 系 人:周昌 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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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