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布2025年以来“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2026-04-30 21:27

4月30日 ,贵州省文旅厅发布2025年以来“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2025年以来贵州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贵阳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关键词: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

基本案情:贵阳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明营业部负责人赵某某于2025年3月17日根据毕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提供的港澳游旅游行程为其制作“至尊粤港澳6天5晚品质之旅”的旅游产品,在张某某使用该旅游产品于2025年4月21日招徕陈某某等46名旅游者后,又根据张某某示意与毕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顾某某远程签署《出境旅游合同》,供其与陈某某等46名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时使用,并为毕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本次出境旅游业务出具当事人的《团队合约书》《业务确认件》《出团通知书》、帮助联系地接社、购买旅游者境外旅游保险等行为。贵阳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6560元;

2.罚款11000元;

3.责令停业整顿7日;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罚款2000元;

5.对有关责任人员赵某某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旅行社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表象,深入挖掘旅行社业务中“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这一隐蔽违法行为,突破传统对“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表象认定,确立旅行社默许他人使用其资质实施专有旅行社业务并为其提供业务操作的便利的违法认定方式 ;同时,构建跨区域文旅执法协同机制(贵阳—毕节—深圳三方证据互认、实现线索调查闭环),实现对“挂靠式”出境游违法链条的穿透式监管;卷宗证据链完整严密(64项证据环环相扣)、裁量说理充分,将主动退赔、内部整改等行为与裁量精准对接,彰显“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执法理念,为规范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往来、遏制变相资质转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范本。

典型案例二:贵州省某旅行社未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关键词:未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基本案情:贵州省某旅行社门市网点经理王某于2025年8月9日招揽游客邱某某一行四人,签订《境内旅游合同》,交由总部安排接待,虽口头告知游客,这是一个散拼团,由总部具体安排地接社,但未在与游客邱某一行四人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载明地接社名称,也未采取其他形式征得其书面同意。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罚款30000元;

2.责令停业整顿15日;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梅某某罚款2000元;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某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属于违法行为,统一了执法标准,有力维护了旅游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效整治了旅游市场随意转团、层层转包的乱象,压实了旅行社履约主体责任,对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文旅市场监管具有较强示范和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关键词: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基本案情:导游李某某接受贵州某旅行社的委派作为某旅行团的导游,于2025年7月31日下午,在该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上,向旅游者销售刺梨原液、腊肉、牛肉干等物品;案发后导游李某全款退还游客并作了相应的赔偿,获得了游客谅解。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1.对李某罚款3000元;

2.对贵州某旅行社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当前旅游市场整治中,导游执业时违规向游客兜售物品问题仍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旅游消费环境,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彰显文旅市场监管力度。

典型案例四: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关键词:书面合同、授权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2日,根据六盘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交办案件线索(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疑似存在未与部分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经查,发现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盘州营业部宣传招徕游客后,贵州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系统向游客发送电子合同进行签约。其中,线路名称为“中国拉萨14日11晚跟团游·盘州起止-川藏公路+圣城拉萨+青藏铁路经典人文地理大穿越”的旅游行程有17人出游,但仅与部分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经立案调查,最终认定贵州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成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处置情况:罚款21000元。

典型意义:旅游合同的签订主体具有特定性,依法应遵循“一人一约”或明确授权代理的原则。当事人认为取得授权代理,又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且确实未能提供书面旅游合同。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标准,而非以当事人主观动机的合理性为核心判断要素。许多当事人往往混淆了民事代理关系与行政监管要求,行政机关对旅游合同签订的规范性监管,与民事层面的代理行为效力认定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非“双标”或“矛盾”。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民事归民事,行政归行政,不能相互替代,不能相互混淆,要根据法律规定予以不同的处置,这是执法人员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之一。旅行社对旅游者旅游行程的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的服务质量和安全负责任。旅游合同对违约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是投诉索赔的依据。所以游客在出行前,要认真仔细地签订好旅游合同,若旅游时发生意外或纠纷,它既是有力的证据,也是最有力的权益保障。旅游合同在整个旅行过程中贯穿始终,对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五:杨某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 保险公司 未经许可经营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3日,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接到碧江区文旅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对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杨某某利用其保险公司业务主管身份安排其下属业务员周某、唐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共同招徕该保险公司客户参加2025年9月8日至14日赴深圳7日游旅游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对杨某某罚款15000元;

2.对周某某、唐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有关责任人员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保健品及羊奶粉销售企业,多假借“回馈新老客户”或“会销”名义,非法组织不具备资质的旅游活动。通过对该案的严肃查处,不仅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也斩断了隐藏在“温情牌”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更有力地净化了旅游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六: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3日,根据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转来《关于对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核实处置》的函。2025年10月14日,威宁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涉案旅行社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阅2025年涉案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在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提取了“港珠澳品质六天之旅”销量单。经查,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组织40名游客前往香港、珠海、澳门等地开展为期6日的旅游活动,该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游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决定。

处置情况:1. 没收违法所得27125.6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对相关责任人张某罚款2000元;

4.停业整顿7日。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对规范旅游市场、保障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出境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规旅行社合法经营权益。二是守住旅游安全底线,防范无资质经营带来的合同违约、强制消费、安全无保障等风险,切实维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三是强化法治震慑,督促经营者依法取得许可、规范经营,提升行业守法意识。四是维护我国出境旅游良好形象,防范涉外旅游纠纷,助力文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七:导游人员张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关键词: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9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接游客投诉,反映贵州某旺旅行社导游张某某在带团中涉嫌强制购物。执法人员查明张某某持导游证号DYMXX,受该旅行社委派,带团执业。经查,张某某分别于6月19日、7月8日在旅游大巴上,以“假一赔十、增值折现”等虚假宣传及“必须真金白银付出、不空着手别出来”等胁迫性语言,误导并施压游客消费,导致部分游客购物消费上万元(已全额退款),其本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张某某曾于2025年7月因同类行为被罚款8000元,本案系一年内再次违法,情节严重。某旺旅行社对导游管理松懈、未及时整改,导致同一导游再次发生胁迫消费行为。张某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我省裁量基准,属从重处罚情形。

处置情况:1.吊销张某某导游证;

2.对委派张某某的贵州某旺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20日。

典型意义: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导游吊销导游证,彰显了严厉打击强迫消费、欺诈购物的坚定态度。有效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行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八:李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文化旅游联合执法;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3月9日13时40分许,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贵安新区工作专班,在位于贵安新区樱花园集散中心对李某某带旅游团开展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未查到该导游的基本信息。经查明李某某未取得导游证,接受张某某安排,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责令李某某改正其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贵安新区开展文化旅游联合执法、整治无证导游乱象的典型案例。通过依法查处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明了导游执业必须持证上岗的刚性要求,有效震慑了无证带团市场乱象,督促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提升了旅游服务质量与市场秩序,助力贵安新区旅游业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为区域文旅产业升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九:龙里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5日,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在位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城墙上安置小区的龙里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组织多名客人前往某县某景区旅游,并收取每人100元费用”。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于2025年10月18日通过公司现有会员为基础互相宣传发布旅游产品宣传信息,招徕游客,接受90名游客报名并收取费用9000元;罗某还为客人联系旅游车辆、购买景区门票、安排餐饮,并陪同90名游客和公司6名员工完成2025年10月18日“某景区一日游”的旅游活动,共获利2520元。前述旅游业务由罗某一人实施,无其他人员参与或辅助其实施。龙里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2520.00元;

2.罚款10000元;

3.对罗某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对规范非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强化文旅市场监管具有重要典型意义。医疗器械公司等非旅游主体,以会员回馈、客户活动等名义组织旅游,实质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相关规定。该案厘清了变相开展旅游经营的认定标准,为文旅部门查处同类案件提供执法参考,有力震慑了健康、医疗、养老、保健品等行业借会员活动为借口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之实。同时,有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防范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各类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客户服务与市场推广活动。

典型案例十: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关键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9日,黔西南州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黔西南州文物局)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办投诉线索,在处理投诉线索中发现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未能提供与旅行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经查,当事人为王女士一行15人定制贵州旅游行程,并在2025年8月9日至8月16日期间组织接待王女士一行在贵州旅游,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办理此类案件,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重要举措,通过依法查处,重申旅游合同签订的法定义务,倒逼旅行社完善内控,强化行业合规意识;有效防范因权责不清引发旅游纠纷,让旅游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有据可依、高效维权,同时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旅行社规范经营管理,净化旅游市场,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十一:李某某、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李某某、赵某某两人合伙经营某土特产店,两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为维护土特产店的客户,李某轩、赵某婷联系旅游产品,谈定旅游产品价格,通过微信在工作群内向游客宣传旅游产品及旅游行程等内容,接受游客报名,收取报名费,将游客信息汇总,两人在扣除团费的差价后,将收到的游客报名费通过微信转给景某旅行社;李某轩以游客的名义代表该团的全部游客与景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景某旅行社负责接待该团旅游者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置情况:1.没收李某某违法所得891元,罚款5000元;

2.没收赵某某违法所得1684元,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处罚,可以有效遏制这种非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十二:周某某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案

关键词: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8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称“本机关”)接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案件线索移交函,函件中投诉人反映其旅游过程中遭遇了导游以不实、不当言语诱导消费等情况。经核查,周某某受云南某洲国际旅行社贵阳分社委派于2025年3月16日至3月21日接待团号为LX-250316S-Z“贵州六日游”旅游活动,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通过使用不实、不当言语欺骗旅游者消费,周某某在明知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旅游者消费,违法主观故意明显。且周某某在贵州进行导游活动前,未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的规定。

处置情况:1.没收导游违法所得60元;

2.对导游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通过严惩导游欺骗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行为,可以对“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等违法行为有力震慑,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打击欺诈行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信心,同时筑牢旅游者权益保护的防线,助力我省旅游市场发展。

典型案例十三: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关键词:委派无证导游

基本案情:2025年3月4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安顺市开发区贵器天成旅游购物场所依法对魏某某带旅游团队开展导游活动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魏某某未取得导游证,经查,委派魏某某执行本次旅游团队导游任务的旅行社是贵州造就旅行社有限公司。该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并依据该法律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176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行为,对旅行社委派“黑导”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给游客提供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十四: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及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安排无证导游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于4月10日、21日安排无证导游彭某和谭某文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发现,4月10日,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既未与游客协商,也未应游客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无证导游人员彭某,将旅游团队游客带入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无名称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消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情况:1.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工作人员张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对无证导游彭某、谭某某分别罚没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该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有利于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同时,有效打击旅游行业非法从业行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十五:贵州贵旅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关键词: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9日,黄果树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苗灵黔府购物店依法对贵州贵旅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行团队实施检查。经查,该公司使用车牌号为贵A7Y18U的非营运车辆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利于促进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和人生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十六:贵州某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8日,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旅游者举报,称贵州某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至尊粤港澳6天5晚品质之旅”旅游行程经营活动中,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欺骗和胁迫购物行为。经查,贵州某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宣传、招徕并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400元、罚款20000元、停业整顿15日;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警示旅游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依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游客要提高警惕,合理选择旅游产品,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典型案例十七:导游陈某武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案

关键词:导游   经常执业地区变化    未变更

基本案情:陈某武,持证导游,导游所在机构为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2022年开始一直在贵州省开展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规定。

处置情况:对陈某某罚款三百元(¥300.00);

典型意义:1.信息准确是监管基础。导游证信息是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掌握导游执业动态、处理投诉纠纷的重要依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是构建诚信、透明旅游市场的基础。本案中,导游信息的滞后甚至错误,不仅扰乱了管理秩序,也可能在服务纠纷中增加处理难度,最终损害游客权益。2. 主动变更是法定义务。导游作为持证专业人员,应主动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自身执业状态发生关键变化,特别是“经常执业地区”变更时,及时(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系统(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申请信息变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绝非可有可无的程序。任何“嫌麻烦”“不知情”或“觉得无所谓”的想法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3. 诚信执业关乎行业形象。看似简单的信息变更,折射的是导游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规范、及时的执业信息管理,是导游职业素养的体现,也是维护个人职业信誉、提升整个行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一环。忽视信息管理,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更可能影响个人职业发展。4.便利渠道就在身边。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为导游信息变更提供了便捷的线上通道。导游朋友应熟悉该系统的操作流程,一旦执业地发生长期性、经常性的变化,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完成变更申请,确保自身执业信息始终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典型案例十八:贵州某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案

关键词: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   未缴纳

基本案情:贵州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因疫情影响和自身经济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贵州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4月22日、6月24日、7月8日、11月11日分别向各旅行社企业下达通知要求各旅行社企业缴纳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2025年5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不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对贵州某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彰显监管刚性,筑牢行业合规底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安全底线”,《旅行社条例》明确将其作为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前置条件。本案中,行政机关多次通过通知、责令改正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对拒不落实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也以刚性执法传递了“合规是经营前提”的监管导向,倒逼旅行社敬畏法律、诚信经营。2.守护游客权益,强化风险防控屏障。疫情后旅游市场复苏阶段,质量保证金的“风险兜底”作用尤为关键。旅行社拒不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本质上是放弃了对游客权益的法定保障,一旦发生服务违约、人身财产损害等纠纷,游客将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本案的查处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执法手段,强制落实旅行社的法定责任,为游客出行构建“事前防范、事后追偿”的权益保护链条,维护旅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3.强化普法警示,提升行业法治意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多次履行告知义务,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提供了直观的普法教材。本案的公布能够让广大旅行社深刻认识到,疫情影响、经济困难等客观因素不能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理由,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从而推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行业法治氛围。

典型案例十九:贵州某博旅行社未经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旅行社   景中购  擦边购   假纯玩团

基本案情:贵州某博旅行社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为纯玩无购物旅游行程,实际安排游客前往了2个购物场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与景区内的购物店经营者为私人朋友关系,其为照顾以上购物店生意,在行程中安排了购物店,引导游客在购物店内停留、参观、消费。旅行社虽未直接从购物店获取回扣,但其带领游客进入购物店并非该购物店的产品或服务更好,而是出于私人利益需要,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置情况:1.对某博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破解监管痛点,形成隐蔽购物违法可查处的案例。此前针对 “擦边购物团”“假纯玩团” 的监管,常因购物场所伪装和利益关系难证实陷入僵局。本案明确了旅行社为自身或第三方利益安排游客进入购物场所,即可认定违法主观动机,填补了擦边、隐蔽购物核查的方法空白。2.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构建旅游市场监管联动网。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与异地文化执法机构以及市场监管机构快速联动,取得关键证据,打破属地执法的地域限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旅游市场监管格局。

典型案例二十: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8日,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来《关于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线索移交函》,内容为有游客反映参加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组组织的五天四晚游,在行程中导游有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问题。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华游国旅贵州分公司2025年6月12日与4组旅游者分别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购物安排进行了约定,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过程中,经华游国旅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涛安排,计调郑某红具体操作,将未在合同约定内的购物场所镇宁情怀土特产超市列入散客行程表中,在未经与该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一致,也未经旅游团队的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由导游韦某森在6月15日具体实施了带领旅游团队前往镇宁情怀土特产超市进行购物活动,同时韦某森为达到让该团旅游者在镇宁情怀土特产超市多消费的目的,对该团旅游者讲解时使用了“要件数没件数,要金额没金额,这不祸害人吗?”,“如果是这样子的情况下,接下来也不要上我的车了”等不当语言且语气恶劣。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旅行社以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对旅行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某红、韦某森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十一:李某云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关键词: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2025年7月7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安顺傲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举报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带团行为进行检查,被举报人现场能够通过其使用的手机号码登录全国导游之家APP提供姓名为曹某红的电子导游证,其本人外貌与电子导游证照片相符,但其本人外貌与提供的电子导游证照片存在差异,执法人员当场就该情况多次询问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才承认真实姓名为李某云,其本人未取得导游证,接受贵州喜越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了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李某云未取得导游证,冒用曹某红的导游证信息,然后经喜越旅行社安排,于7月4日开始为喜越旅行社负责接待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直至7月7日上午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李某云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李某云本次从事导游活动未获得违法所得,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案件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行为,对旅行社委派“黑导”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给游客提供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十二:思南县某某研学实践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研学旅行  未经许可经营

基本案情:2025年6月4日,思南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接群众举报后,对思南县某某研学实践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思南县某某研学实践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前提下,擅自组织思南县某初级中学八年级学生于2025年5月12日至14日开展研学旅行活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

2.罚款10000元;

3.对直接负责人安某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研学旅行作为旅游活动的新型表现形式,直接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研学旅行市场的违法乱象,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十三:导游陈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

基本案情:黔南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核查线索时发现,导游陈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并收取200元的导游服务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 1000元;

3.暂扣导游证5天。

典型意义:虽涉案金额较小,但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警示意义显著。该案查处彰显文旅执法决心,严厉遏制导游私下执业乱象,震慑从业者严守规范、依法履职,倒逼旅行社压实管理责任,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护航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