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贵州省3起消防领域事前刑案依法判决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今年以来,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深入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通过印发执法参阅、开展集中培训、指导重点案件、制定奖惩规定、加强与司法机构办案衔接等多项措施推动事前刑案办理,并通过主流媒体集中警示宣教,极大震慑了涉消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全省办理涉消事前刑案13起,其中3起已依法判决、6名消防违法人员被判处刑罚。

案例一
铜仁市碧江区某宾馆共同经营者
孔某某、易某某、冉某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2月27日,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宾馆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在建筑设计、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多项消防安全问题,随即责令宾馆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

但宾馆经营者孔某某等人对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引起充分的重视,在缴纳罚款后,共同决定继续经营该宾馆。6月14日,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举报称该宾馆未履行停业决定,仍“带病经营”,随即书面催告该宾馆于6月29日前停产停业。

然而,孔某某等人继续拒不执行,对《催告书》置若罔闻,仍然还在营业。7月3日,就在催告期满复查截止日前,宾馆605房间发生火灾,因消防设施缺失,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控制火情,所幸报警及时,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事故造成房间内部分设施、物品烧毁。

在火调过程中,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认为宾馆经营者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于7月10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月10日,公安机关完成案件侦办并移交检察院审查。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宾馆经营者孔某某、易某某、冉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随即于10月26日以3人涉嫌犯危险作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7日,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易某某、冉某均为宾馆合伙股东,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这一犯罪要件系共同谋划、共同实施,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构成危险作业罪,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六盘水市水城区蒋某某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3月7日,六盘水市水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发耳镇基层网格员反映,蒋某某在居民自建房内违法存储、经营液化石油气瓶,大队立即到场核查,发现该居民自建房一层储液化石油气瓶409瓶(其中97瓶满气),二层用于人员居住,且未与毗邻居住场所、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3月17日,大队依法对蒋某某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3月2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经检测机构鉴定,蒋某某违法储存的瓶装液化气主要由丙烷和丁烷组成,共计1065kg,计算爆炸威力相当于数千公斤TNT炸药当量,一旦爆炸将严重危害周边居民和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随即于5月25日,将蒋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

5月29日,检察院审查完毕,决定提起公诉。法院于6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黔西南州望谟县
阮某某、牟某某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7月4日,黔西南州望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甘赖村一自建房检查时发现,该自建房违规储存约8400升易燃液体燃料对外销售,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固定证据,并邀请检测机构对燃料样品进行抽检。经检测认定,该易燃液体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闪点11.4℃、系工业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

7月10日,大队依法责令阮某某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5万元。在调查过程中,大队认为经营者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即邀请安全评价机构对该自建房现实风险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该自建房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选址、与周边民用建筑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随即于7月17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月8日,公安机关完成案件侦办并移交检察院审查。9月27日,检察院审查完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6日,经法院审理认为,阮某某、牟某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会影响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两人系为主犯且阮某某作用大于牟某某,以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阮某某、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