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注意!这样的网红餐饮店可能涉嫌误导消费了!

贵州广播电视台产经事业部 | 2023-09-01 14:39

走在大街上,或许你曾见过名叫“啃骨头 自助火锅39元/位”的网红餐饮店,不论是追赶风潮或是亲戚朋友聚会,或许你也曾在店里消费过,那你是否知道,你消费过的所谓名为“啃骨头 自助火锅39元/位”的餐饮店,或许涉嫌侵权了!

近日,修文法院审理了一批商标侵权案件。原告系第5724655号商标注册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在自助餐厅等服务项目上,经过原告的经营及推广宣传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该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年来,多名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餐饮店门头、店招、宣传资料等多处突出使用了带有“啃骨头”字样的标识,原告以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业务,与原告的第5724655号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相同;“啃骨头”文字位于显著位置,字体较大,从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和判断力而言,容易引起误导或认为与原告有特殊关联关系,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啃骨头”文字标识,与案涉商标的显著部分“啃骨头”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故修文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法院耐心释法,部分案件被告认识到了侵害商标权的危害性,当庭与原告达成调解,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部分案件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被告侵权事实、原告维权成本、被告盈利等因素依法作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

法官说法: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对企业形象至关重要。然而,近年来,知名商标被“搭便车”现象频出,商标侵权事件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误导消费者,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此,法官郑重提醒:作为经营者或者即将开店成为经营者的你,如果想在某类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已经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方式取得商标使用许可,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注册商标权。同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服务来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诚信经营,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通讯员:陈岑、苏子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