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两名网约车司机被罚!

贵州交通广播 | 2023-04-16 09:58

身为营运车辆驾驶人

酒后驾车

不仅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

更是置乘客的交通安全于不顾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相比一般机动车而言

受到的处罚将更为严厉

并且会导致营运车驾驶人的“饭碗”不保

案例一

胡某 网约车司机 驾龄 7年

呼气式酒精检测值:59mg/100ml

2023年4月9日晚,息烽交警大队在辖区设卡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在057县道10公里100米处依法拦截一辆贵AF****4号小型轿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胡某(男,28岁)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胡某所驾驶车辆为网约车,属于营运机动车。

最终,驾驶人胡某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相关规定,息烽交警将依法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彭某兵  网约车司机 驾龄 17年

呼气式酒精检测值:92mg/100ml

血液中乙醇浓度检测值:87.6mg/100ml

2023年4月4日晚,息烽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21时许,执勤民警巡查至永靖大道100米处,在对一辆贵A****2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彭某兵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彭某兵(男,43岁)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血液检测,被鉴定人彭某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其驾驶车辆为网约车,属于营运机动车。

驾驶人彭某兵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身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