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贵阳10岁男孩“高抛”砸死邻居案,父母一审判赔78万,物业也要赔偿

贵州交通广播 来源:贵阳晚报、央视新闻 编辑:黄英俊 | 2020-06-17 15:42

日常生活中,

高空抛物时有发生,

那针对相关案件法院如何判决?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6月16日当天,省高院民一庭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一批涉及高空抛物、物业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向公众公布。其中就包含了去年引起市民热议的“贵阳10岁男孩高空抛下灭火器砸死邻居”一案。

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

此前报道:贵阳一小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刚刚警方发布案情通报!

据了解,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7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

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该栋1楼住户兼经营便利店)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晕迷,头部出血,附近玩耍的两孩童亦受到惊吓。后受害人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危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因其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警醒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同时,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对占用通道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王某先后两次推落灭火器),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为此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高空抛物危害极大,

相关问题也深受关注,

去年,最高法便印发了相关意见,

明确了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对于受害者和家属来说,

一条生命已经没了,

赔偿再多又能有多少用呢?

黄英俊在此倡议,

杜绝高空抛物,违者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