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25年10月1日施行
10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5年8月20日由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悉,原《办法》制定于2001年,至2018年共进行了三次修订。近年来,我省科技创新发展迅速,原《办法》在申报方式、评审机制、监督惩戒等方面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存在不一致情形,在奖项设置、奖励导向、申报主体以及奖励标准等方面,和新形势新需求不相适应。本次修订,旨在紧密衔接国家改革方向,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办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共5章28条,新增9条、修改16条、删除5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基本原则和导向。《办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和本省战略导向,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同时,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优化奖项设置。《办法》修订以前,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种。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本次修订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对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予以奖励。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完善提名程序。《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规定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具有提名资格,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创新性。进一步压实提名责任,规定提名者需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明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以及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使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与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更好衔接。
细化授奖条件。围绕推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细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条件,为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提供更明确的依据,保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让获奖成果真正经得起检验,形成“以奖促研、以研促产”的良性循环。
授权确定奖金数额。原《办法》规定,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为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为5万元。修订后,奖金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此举有利于奖金数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明确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及参与科技奖励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确保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方面,促使提名者、候选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严格把关,另一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将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贵州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做好《办法》宣传解读工作,帮助广大科研人员、科技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二是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对提名资格、授奖条件、异议处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细化,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授奖各项活动提供实施依据。三是组织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掌握《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为下步规范开展提名和评审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