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敦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的公告
贵州交通广播、贵州交警 | 2024-09-05 11:06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敦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应依法办理注销业务,现予以公告告知,敦促相关人员于3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交回原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到车管所办理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驾驶证。
特此公告!
涉及人员清单: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