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丨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该如何应对?
看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当探视权纠纷发生时,法院会怎样处理?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例
原告刘某(女方)因与被告陈某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陈(8周岁)由陈某抚养,刘某享有探视权,但针对探望时间、方式等内容未进行明确约定。如今,刘某思念小陈,多次想带着小陈外出游玩和吃饭,但一直被陈某推拖拒绝,刘某一气之下将陈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组织双方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陈某辩称刘某看望孩子必须在陈某家里看望,不能带着外出游玩和居住,对此刘某陈述陈某即将结婚,后期去其家里看望孩子,担心陈某的妻子有想法,故诉请节假日、周末享有探视的权利,并可以携带外出游玩以及和孩子短暂居住生活及参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希望被告予以协助。
本院经审理,结合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上学等实际情况,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段、探望方式、接走和送回的时间作出了判决,但前提是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小陈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为原则,被告应予以积极协助。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已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视权?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视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视权的行使。
1.探视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关于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
3.中止探视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4.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使其拒绝探视。
关于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因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在协商探望权时可以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使用。实践中一般以逗留式探望为主,但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协助探望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通讯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