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无知害了你!废弃矿洞不是发财之地

黔西南州融媒体中心 | 2026-06-10 09:35

故事教训

2025年7月,晴隆县紫马乡一天然溶洞内发生一起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40万元。

2026年5月,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发生一起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垮塌事故,致5人死亡、1人受伤。

法院判决

案例1:2025年1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晴隆县安谷乡某地非法盗采锑矿,涉案锑矿价值达22.73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等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锑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6年5月11日,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马某甲、马某乙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二千元不等。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2025年1月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等9人无采矿许可,共同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多次在无专业防护的情况下,不顾顶板冒落、地面塌陷和突水危险,擅自进入晴隆县某锑矿矿洞内进行非法盗采。盗采的锑矿石由韩某销售给余某某、代某某等人后,所得赃款由参与盗采人员平分。2025年4月23日晚,韩某等人在矿洞内盗采锑矿石,被政府工作人员及锑矿护矿队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等9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次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代某某明知韩某等人的锑矿石是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视频制作:余梦竹 记者:李晓勰

编审:余梦竹

二审:王   军

三审:吴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