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有风险,人情别乱送,他俩各被罚款1000元
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开车吗?
只要悄悄地驾车上路
无证也能开车吗?
近日,贵阳市开阳县的瞿某
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车辆
为了驾驶机动车
他动了一个歪脑筋
贵州交通广播记者从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8月2日9时03分许,贵阳市开阳县交警大队通过缉查布控系统,发现道路上有一辆宝马车的驾驶人瞿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发现这一情况后
民警立即与车主陈某取得联系
然而,陈某却告诉民警
“我将车交给车辆租赁公司了,
并不认识该驾驶人”
随后,民警询问车辆租赁公司得知
租走这辆银色宝马车的
并不是这位在布控系统中出现的瞿某
而是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屈某
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民警:“8月1日下午屈某来租车,租期是一天,因为屈某提供了本人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才会租给他。”
8月3日,民警通知租赁公司负责人,租车人屈某、机动车驾驶人瞿某来到交警大队做进一步了解。
屈某和瞿某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经了解,租车人屈某将车辆租出后未核实瞿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直接将车交给了瞿某;而瞿某也承认自己尚未获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瞿某无证驾驶车辆
处罚结果
屈某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瞿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随后,民警约谈了车辆租赁公司负责人,要求加强监管和完善制度,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民警约谈租赁公司负责人
贵州公安交警提示
千万不要因为面子问题
而盲目将车借给朋友
或是帮朋友去租车
朋友找你借车时
一定要确认借车人拥有
有效且与准驾车辆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
借车有风险
出借要谨慎
民法典
随意借车的危害
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除非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若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另外,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表示而转移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相应的危险,此时即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他人驾驶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危险的来源,其对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也由此产生,因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据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无证驾驶的危害
相信各位交通参与者都有所耳闻
在面对亲朋好友向你借车时
请大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