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红军优待证》
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红军优待证》(浙江省博物馆馆藏)
这张《红军优待证》,纵17.5厘米,横11.5厘米,现藏于浙江省博物馆。它由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委员会颁发于1933年12月,编号为“9120”。持证人刘步兵,出身贫农,为“独立营第二连战斗员”。
拥军优属作为党的光荣革命传统,早在中央苏区时便已确立,并不断发扬光大。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此后又颁布各相关条例办法,对红军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各种优待和抚恤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苏区都以此作为优待工作的准则。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由方志敏等共产党人领导闽、浙、赣、皖四省边区人民创建,是当时全国六大苏区之一。1932年底,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成立,方志敏任主席。
闽浙赣苏区在优待红军方面同样做了许多工作。1932年,专门颁布《优待红军家属条例》,规定对红军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政策:红军及其家属一律分配土地,并优先分得好田;豁免应纳的土地税;家中无生产成员不能耕种的,由当地政府领导群众代耕;等等。
透过这份斑驳的《红军优待证》,我们可以看出闽浙赣苏区的浓浓军民情。在这些优抚工作的激励下,红军战士冲锋陷阵,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在斗争中发展壮大,有力配合中央苏区反“围剿”斗争,策应中央红军战略转移,成长为坚强的苏维埃阵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