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文体旅事业部 | 2024-02-07 17:32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通过普查全面摸清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参与部门多、涉及范围广。通过普查全省将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通知》指出,本次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为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140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根据《通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用时近三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4年4月前。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围绕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通知》要求,要严格依法普查,规范工作流程。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要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通知》明确,要积极统筹好本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同时,要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