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秉清受贿案一审宣判
六盘水中院 | 2026-02-09 17:15
2026年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秉清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秉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秉清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秉清利用担任贵州省建设厅副厅长,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9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秉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秉清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