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虚假合格证!观山湖区一修理厂被行政处罚5000元

贵州交通广播 | 2024-03-20 11:15

近日,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观山湖区大队联合南明区大队开展投诉调查时发现,一修理厂在对出租车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时,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进行,甚至还签发了虚假的二级维护合格证。该行为可能造成营运车辆带“病”运营,存在安全隐患,也严重扰乱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市场秩序。

3月中旬,执法人员来到贵阳市xx振新汽车修理厂,现场调取二级维护作业单和视频监控后发现,修理厂对送检出租车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时,检验项目过于简单,并未按照国家标准逐项进行,质检员廖某未对检验数据进行审查,在存在多处项目漏检的情况下仍出具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修理厂厂长当场承认了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结合该修理厂收取维修费用不足3000的情况,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观山湖区大队对贵阳市金阳振新汽车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将违法行为函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提醒,二级维护是营运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汽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确保车辆二级维护质量。为谋取更多利益出具虚假二级合格证必将面临严厉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