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男孩偷拿自行车,家长指责车主格局小!熊孩子闯祸警方只能通报学校?

2026-04-09 15:09

(视频来源:四川观察的微博视频)

近日,一则“女业主自行车被男孩骑走,家长拒不道歉还怒怼失主”的新闻引发热议。事情并不复杂:在广东某小区,楼下停着的自行车,被一个小男孩偷偷骑走,从一栋藏到了七栋。车主联系孩子母亲,本希望对方教育一下孩子、归还车辆了事,却反遭怒怼“就这点格局”,甚至被要求道歉,对方还扬言“有本事报警”。

警方介入后,这位家长依然拒不道歉。最终,警方决定:通报学校处理。

(图片由AI生成)

警方的这种处理方式,让很多网友表示难以接受。小男孩涉嫌盗窃,警方就只能通报学校了事吗?难道不可以对监护人进行处罚?

在很多家长眼中,“孩子骑走别人自行车”不过是调皮捣蛋,道个歉、还回去就行了。但在法律层面,也许不是这么简单。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动静说法》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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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警方能否处罚监护人?

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就是“这孩子偷车了”。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定性没有这么简单,需要看他的主观目的。

盗窃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地说,就是想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如果这个男孩把自行车骑走是为了据为己有、长期占有,那确实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但从新闻披露的情况看,他是把车从一栋骑到七栋藏起来,也不排除是恶作剧、贪玩的可能。 如果只是临时骑着玩、没有据为己有的目的,那这个行为更可能被评价为寻衅滋事中的“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而不是盗窃。

当然,不管最终定性为盗窃还是寻衅滋事,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家长口中的“小事一桩”。

关键问题在于年龄。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所以警方“通报学校”的处理,并不是不作为,而是受限于法律规定——如果孩子不满十四周岁,确实不能对孩子本人进行治安处罚。同时,根据新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等措施,而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

但这不意味着家长可以理直气壮。警方依法可以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这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层面的处理措施。同时,如果家长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里也给受害的车主提个醒: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请物业调取小区监控,保留好报警后的接处警记录。 即使对方孩子因年龄不予治安处罚,车主依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向孩子的监护人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律不会让守规矩的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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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闯祸,哪些违法后果需要监护人“买单”?

本案中最具警示意义的,是那位母亲的态度:拒不道歉、反向指责、甚至怂恿车主报警。这种“护犊子”式的反应,不仅失当,更可能让监护人自身面临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非常明确:孩子闯祸,家长买单,这不是道德要求,而是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孩子划了别人的车、砸了别人的东西、打伤了其他小朋友,家长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层面的责任。 刚才讲到,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孩子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监护人放任不管,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严重情形下的特殊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简单地说,法律上不存在“孩子小不懂事就可以免责”这回事,家长永远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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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熊孩子自身要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人以为未成年人就是“免罚金牌”,这是一个误解。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法律责任是逐步加重的。而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方面有重要变化。

在治安处罚方面: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理。过去的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新法打破了这个“一刀切”的局面——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照样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这就是告诉未成年人: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在刑事责任方面: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个人财产,应当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承担。

所以,奉劝各位家长,不要觉得“孩子还小”就是万能挡箭牌。 小时候偷骑一辆自行车,家长如果不重视、不教育,等到孩子越过法律红线的那一天,买单的就不仅仅是钱了。


这起“自行车风波”看似是一件邻里小事,实则是一面映照家庭教育与法律底线的镜子。警方通报学校而非直接处罚孩子,并非法律“纵容”,而是严格遵循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路径;而那位母亲“拒不道歉”的强硬姿态,恰恰暴露了比孩子“骑走车”更严重的隐患——当监护人对违法行为缺乏敬畏,对他人权益缺乏尊重,这种“护犊子”式的逻辑,本质上是在给孩子传递错误的信号。

法律之所以对低龄未成年人设置免罚条款,不是为了给“熊孩子”提供保护伞,而是将教育、矫治的责任明确交还给家庭与社会。正如本案所示,孩子可以因年龄免于治安处罚,但家长无法免于法律对其监护职责的审视与追问。唯有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学校加强法治教育、社会共同监督引导,才能让孩子从小树立规则意识与敬畏之心,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也唯有让监护责任落到实处、违法成本清晰可见,才能守护公平正义,不让守规矩的人白白受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