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附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牧办〔2022〕5号)要求,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贵州省2022年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 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展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主体
(一)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农业农村部认可公布、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已备案且不在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纳入创建的畜种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品种,且须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创建标准。为促进中小养殖户和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优先支持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养殖场申报。
二、创建要求
示范场在投入品规范使用、养殖废弃物处理、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一)生产高效 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采用自动化环境控制设备。选用优质高产畜禽良种,配备智能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环境友好 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施先进、运转正常,能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科学规范。
(三)产品安全 采取科学的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防疫制度健全,防疫设施先进,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两年内无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鼓励减量使用投入品。
(四)管理先进 考核制度健全,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采集及管理系统健全,有完善准确的生产记录档案。配备专业化技术人员,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创建程序
(一)符合示范场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包括已授牌的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根据自愿原则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见附件1),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评后上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本年度对2019年度公布、2022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进行现场或竞争性评选复验。
(二)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考核评分标准》评选推荐1-2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和有意继续创建的养殖场填写《202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附件3),于4月18日前将推荐报告、相关附件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复验示范场不占指标且材料与本年新申报部级标准化示范场所需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三)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对各市(州)上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考核或竞争性评选,于8月前将推荐的养殖场按程序公示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全国畜牧总站对各地申报养殖场进行材料审查,在此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养殖场进行核查,按程序公示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指导 各地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组建专家技术队伍,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积极推广成熟、先进畜禽养殖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县畜牧行业主管部门要了解示范场生产经营情况,指导示范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积极为周边养殖场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要实行示范场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示范场监督检查档案记录。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质量安全事件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示范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示范场奖惩考核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示范场报农业农村部同意后取消其示范场资格,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示范推广 市、县畜牧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技术成果和工作成效,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示范场建设,充分利用示范场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优势,开展技术示范观摩、现场培训、视频直播等多层次、多样式活动,发挥其在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示范场要定期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和核心生产指标。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结合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提炼一批典型案例,分别于5月18日、8月18日前,将典型材料、2021年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
(四)保证工作进度。示范场要定期通过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和核心生产指标。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时限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如遇到疫情、灾情等不确定性因素,可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关于《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背景。2015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明确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准确行使,体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解决“执法不公、同案异罚、轻犯重罚、重犯轻罚”等问题,为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实施提供保障,根据法律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基准(试行)》。
(三)必要性。2018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后,我省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渔政执法和宅基地等12大类农业行政执法职责集中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各原执法单位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加上近年法律法规立改废推进较快,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基准(试行)》更为迫切。
(四)可行性。我省在编制《基准(试行)》时,以符合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需求为出发点,在调研总结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等具体执法情况基础上,充分研究并参考了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在编制基准时设定的有关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突出了实用和可行的要求,开展了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依据、原则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业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作为《基准(试行)》编制依据,对我省农业行政处罚项目从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
(二)制定原则。一是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体现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性,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遵循处罚依据法定原则,体现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并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三是遵循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试行)》根据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具体划分和对应设计,体现“同等情节同等处罚,不同情节不同处罚”。
(三)起草过程。2020年11月,组织贵州民族大学专家组启动编制工作,先后召开集中修稿会5次,专家论证会3次,专题调研会3次。2021年1月21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3月根据《动物防疫法》新修订的内容,相应调整了基准中涉及动物防疫方面的裁量标准,经全面梳理和归类,共316项。根据集智厅长的要求,5月下旬,我处再次征求各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形成《基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类别。根据农业执法点多面广的特点,此次制定的裁量基准共分为种植业、渔业、农机、畜牧、其他等5大执法领域,涉及17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16部地方性法规和54部部委规章以及3部地方政府规章等,共归结为316项行政处罚事项,考虑到部分上位法正在修订完善中,为确保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务实管用,后续还将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适时对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因此基准以试行先行公布实施。
(二)裁量标准。根据违法情节,将违法程度设定为轻微、一般、严重,细化裁量标准;少量根据违法情节,将违法程度设定为较轻、较重两个程度或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程度,细化裁量标准。《基准(试行)》一并对相关概念做了界定说明,方便适用。例如:本基准的违法次数的计算以一年为限。
(三)适用范围。本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业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导基准。
(四)制定范围。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仅限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规章仅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对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规章中存在的不属于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理未列入基准范围。
(五)处罚级别。对各基准种类的违法行为按档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也基本相同,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都能清晰地判断违法行为分属哪一档次,按照何种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基准(试行)》公布后,各级农业部门及执法机构按照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公理、常理等基础上,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