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不红,违约责任怎么算?

息烽法院 | 2023-06-14 17:49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
网络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
成为一大热门产业
“吃香”的网络视频直播行业令人神往
许多普通人怀揣着“网红梦”
纷纷签约、当主播
却不知
种种纷争随之而至

基本案情:原告某文化公司通过网络分别与被告陈某某(在校大学生)、何某某(在校大学生)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签约二被告为原告公司的直播艺人。也许是成为网红的期待即将实现加上涉世未深,二被告在未仔细阅读合同的情况下便签下合约。合同签订后,二被告经过10天直播所得报酬仅有几十元,难以维持生计,认为被公司欺骗,遂中断直播。后原告催促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将其诉至息烽法院,要求二被告分别返还签约合作费、违约金以及律师费共计20余万元。

息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收到首期签约合作费后合同生效,现被告已按约定进行直播,原告亦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签约合作费7500元,合同已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签约合作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就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支付进行了约定,被告在直播了10天后即断播,其行为构成违约,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履行了相关的扶持义务,故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持续时间、本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律师费1万余元。

判决后,原告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并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高薪、光鲜亮丽,让许多年轻的待业者憧憬成为一名网红,但生活没有捷径,网红之路亦不轻松。年轻的待业者们不能只看到美妙的蓝图,却不思考是否契合自己,还是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如此,才更能保护好自己,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顺利度过择业迷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