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逃跑摔伤,有权索赔吗?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为了保护各方隐私,我们还是用化名代替。张三和翠花进城开了一个小饭馆,有一天马六和他的一帮朋友在张三和翠花的小饭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左右。张三因发现马六等人没有结账就离开,于是沿路追赶。张三看到马六等人后,呼喊买单再走,马六等人遂分散走开,其中马六距离张三最近,张三便紧跟着马六,并拨打110报警。随后,翠花赶到,与张三一起追赶马六。马六在逃跑过程中摔倒骨折,造成医药费等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马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和翠花赔偿。马六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个重要的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看到这则条文,您应该也知道法院会怎么判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六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就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张三要求马六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张三和翠花在发现马六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六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六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张三和翠花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张三和翠花不应对马六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匡扶正义,起到了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社会新风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一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还有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咱有理,咱采取的自助行为也不能过度。还是以本案为例,如果马六不是自己摔倒骨折,而是张三打骨折的,那张三还是得承担侵权责任。您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