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委原常委、县政府原副县长赵俊受贿案一审宣判
瓮安法院 | 2025-11-12 21:29
2025年11月12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罗甸县委原常委、县政府原副县长赵俊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赵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赵俊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赵俊利用担任罗甸县城管局局长,罗甸县住建局局长,罗甸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5万余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赵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赵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