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直行与直行“硬碰硬”,出事故责任在谁?
近日,安顺市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在中心大道(青山十字路口路段)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请出警处置。
接警后,民警在现场看见一辆白色小轿车和一辆黑色越野车停在道路中央,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据白色小轿车驾驶人鄢某称:“ 当时对方是从后寨往青山方向行驶,行驶到该路口时,看到左边没车便径直穿过路口,没有注意到对向车道过来的车辆。”黑色越野车驾驶人孔某则称:“当时他沿中兴大道向普定县城行驶,行驶到该路口时,因左前方有一辆白色小轿车挡住视线,未发现左侧路口的车辆行驶,待看见鄢某的车辆时,已无法阻止事故发生。”
民警调取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当天18时10分许,驾驶人鄢某驾驶白色小轿车从后寨方向往青山方向行驶,行至中兴大道1km+600m(青山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右侧孔某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案中,两辆车均为直行,且驾驶人均表示,行车时没有看见对方车辆,造成事故究竟责任在谁?
贵州公安交警告诉广大驾驶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牢记让右原则。
经认定,白色小轿车驾驶人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
黑色越野车驾驶人孔某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路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民警经勘查后依法认定,驾驶人鄢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孔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