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接种这类疫苗发生异常,最高可获赔62万元(内附详细补偿条例)

动静 | 2019-08-13 08:05

今天(8月13日)上午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项目在贵阳启动。这是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向“保险补偿”迈出的第一步,也是我省在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商业保险机制方面作出的一次积极尝试和探索。

据了解,2018 年 12 月,贵州省完成了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服务的招标采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中标,承担了贵州省2018-2020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服务工作,将为全省160万预防接种受种者提供三个年度的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服务。

凡是在我省接种过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如果发生异常反应,经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偶发症等四类情况,均可以按照基础保险的保障水平获得相应的保险补偿,最高补偿年限可达25年,最高赔偿额度可达62万元。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新增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目前,贵州共有脊灰、乙肝、百白破等12种一类疫苗。

2019年6月19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基础保险实施方案

为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向“保险补偿”转变,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商业保险机制。省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保险期内负责我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接案、调度、补偿等相关服务。基础保险由省财政出资为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购买,只要在辖区内规范接种点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都可得到基础保险补偿。为规范推进贵州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正式受理补偿。

二、保险对象
在贵州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为保险补偿病例:
(一)接种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或者各保险承保年度分别向前追溯6年。
(二)具有在保险期限内或者追溯期内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或者人民法院最终审判结论,且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及本方案承诺补偿的相关病例。
(三)尚未按照《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获得过一次性补偿。

三、补偿依据
(一)依据内容
1.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避免对同一病例进行重复诊断);
2.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3.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
(二)判断标准
当鉴定结论与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鉴定结论为准;当市级鉴定结论与省级鉴定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省级鉴定结论为准;当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与鉴定结论或者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为准。

四、补偿标准
符合本方案保险对象条件的病例,由保险公司根据本方案补偿标准(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予以补偿。
(一)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执行《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黔卫计﹝2015﹞72 号)标准。损害程度分级和补偿年限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作出。
1.死亡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6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12年。
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6(或12)。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损害程度分级判定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补偿系数为1-0.1,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5年。
(1)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0;
(2)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
(3)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8;
(4)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
(5)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
(6)三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5;
(7)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
(8)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
(9)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
(10)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
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补偿年限×补偿系数。
(二)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病例,补偿相应异常反应病例补偿金额的60%。
1.死亡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6(或12)×0.6。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补偿年限×补偿系数×0.6。
(三)损害程度分级为四级的异常反应病例,保险补偿与治疗相关的医疗、交通、误工费用,每个病例补偿上限5万元。
1.医疗费: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或通过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或者未参加医疗保险受种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2.交通费:受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就医期间,往返医疗单位的交通费,包括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工具费用(火车软卧、机票不属报销范围)。报销的交通费应与病历记载的就医时间和次数相符。住院患者为每次住院首次和出院末次的交通费。
3.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最长时限为1年。
误工费=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250×实际误工天数。
(四)偶合症死亡的病例,一次性补偿5-10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5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万元。
(五)人民法院最终审判结论为需要补偿的病例,按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给予补偿。
(六)受种者在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死亡的,尸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免补偿条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免补偿: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五)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六)受种者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受种方拒绝尸检。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牵头组成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工作组,本组成员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人员、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具体工作。
(二)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基础保险工作的推进、指导、宣传、监督评估和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诊断,相关鉴定、司法资料收集,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各项基础保险相关工作,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相关补偿工作;保险公司负责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接案、调度、补偿等相关工作,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补偿实施情况,并根据督导评估意见及时调整完善补偿工作;基础保险补偿工作组负责基础保险工作的统一调度、纠纷调解、相关处置程序引导、定期会商和工作衔接。

七、其他事项
(一)中标保险公司在承保期限内负责我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补偿保险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可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设计和开展预防接种损害补充保险业务,同步提供补充保险的产品和服务。在承保服务期限内,中标保险公司应在遵守各级预防接种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前提下,采取向预防接种单位派驻合格保险服务专员的方式,确保基础保险及补充保险相关工作能顺利开展。
(二)中标保险公司应每半年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疾控中心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实施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汇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