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 望谟法院巡回审理今年首例“官告民”案
11月28日,望谟县人民法院控辍保学巡回法庭走进石屯镇,公开开庭审理该县首例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原告乐元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某衫、岑某英达成协议,并于当天送辍学的子女回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该案系原告望谟县乐元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黄某衫、被告岑某英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二被告黄某衫、岑某英系夫妻关系,是辍学学生黄某的父母亲。黄某,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现年龄未满16周岁。黄某原在望谟县第五中学就读八年级,于2018年11月辍学在家。因黄某未满16周岁,应依法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经原告工作人员、村干和老师反复做工作,要求二被告送黄某到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读书。但多次对被告进行敦促、动员、教育无果,二被告始终未能将黄某送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二被告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故原告望谟县乐元镇人民政府将二被告起诉至望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驻村干部韦金言说:“这个同学通过我们多次去动员,但是他出去打工,他父母也去打工。后来我们通过联系他父母,他父母就动员他回来学校,但我们跟学校联系时,这个同学也没来学校上课,后来我们到他家,但他一直没在家。”

庭审中,通过听取原告方的诉求和被告方的答辩,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参加诉讼的被告黄某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被告不尽法定监护人责任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被告黄某衫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没有好好督促子女上学,也主动承担起监护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并承诺在2019年12月2日前,将辍学子女黄某送到望谟县第五中学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当天,在父母的动员下,学生黄某在乐元镇干部和父母的护送下,返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学生黄某说:“我来到学校一定好好读书,好好学习,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
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刘文望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子女和适龄儿童的父母有责任将子女送到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今天我们这个庭审活动选择在石屯镇的赶场天开庭,主要是对没有将子女送到学校的监护人起到一个警示的宣传教育作用。”

当天的巡回法庭审理中,当地参加庭审旁听的大多数为少数民族群众,面对不熟悉的法律村民,法庭尽可能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介绍案情。本次巡回审理,最大化地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减轻讼累,进一步有利于法院以案说法,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将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工作落实到了实处。与此同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也是响应脱贫攻坚“控辍保学”的号召,更大化地巩固了脱贫攻坚的工作成果。
石屯镇冉道村群众韦正海说:“国家政策好,现在给娃娃读书钱也不用交,什么费用也不交,要读书才好,现在大家都要送娃娃读书,不读书以后出去打工都不识字,最好要送小孩读到高中、大学才好。”
乐元镇人民政府镇长龙飞说:“我们作为当地政府,严格落实“七长”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线、业务线双责任制,通过加大对控辍保学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对村干部、组干部,通过组干、村干及老师、驻村干部多次动员,对于家长不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就将其父母告上法庭,确保父母按义务教育法送子女入学,让子孙后代都有文化,有知识。”
望谟县通过依法对不履行义务教育阶段送子女入学的监护人采取巡回法庭的方式审理并达成和解,家长认识到错误并履行了法定义务,表明了望谟县委政府在脱贫教育保障的政治担当,力度和强度,体现政府依法行政,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更深刻践行教育保障拔穷根的政治要求和现实需求,使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共享教育发展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