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2020-12-01 16:14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今天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

《条例》加速了释放数据要素红利,明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府数据,应当以可以机器读取的格式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以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利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作为全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5个试点区域(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贵州)之一,近年来贵州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随着国家层面相继推进“放管服”“一网通办”“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对我省政府数据整合共享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数据标准不规范,数据准确性、实时性不够,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开放仍不顺畅,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等问题依然存在,急需通过制定法规予以规范。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突出了政府数据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领导和管理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大数据主管部门、使用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在政府数据归集、管理、使用中各自的职能职责。

为确保数据质量,《条例》明确在数据开放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完成数据脱敏处理;在数据开放之后,应当收集公众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意见建议,改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

此外,《条例》明确了全省政府数据统一的共享、开放渠道,共享、开放、调度应当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开放平台进行,行政机关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和跨领域的数据交换系统。

在大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侧重对政府数据擅自转让、挪作他用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运营要求、错误校核、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

同时,《条例》为促进和鼓励行政机关共享和开放数据,设置了免责条款,明确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法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因共享开放的数据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条例》规定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实习记者:王蕤蕤  周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