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贵州高院以“绿色通道优先办、民生案件加速办、困难群体帮扶办”工作体系为抓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为向社会展示执行工作司法为民的实践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贵州高院精心筛选出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
覃某等58人申请执行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类案统筹集约办理 执警协同深挖线索 分期履行实现双赢
【基本案情】
在覃某等58人申请执行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作为一家为贵阳市停车场提供智慧停车收费及配套系统的科技企业,曾一度经营状况良好,成为行业标杆。然而,受疫情影响,停车业务大幅锐减,公司经营陷入困境,2023-2024年间先后引发58起员工离职劳动仲裁。为快速妥善解决群体性劳动欠薪这一民生问题,观山湖法院采取“繁简分流”,将该系列案件迅速移送至新设立的快执中心集中办理。
执行过程中,快执中心通过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虽仍在经营,但无固定资产,其分散在全市各停车场所的收费闸机及资金流向难以核查,现有银行账户流水有限且总额不足。为破解执行难题,快执中心充分发挥事务集约办理与执警协同作战优势,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调派警力至全市10余处场所集约核查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将大部分业务转移至新设立的某科技商务公司以规避执行;二是通过现场付款码软件信息顺藤摸瓜,派警赴北京、深圳等地找到结算服务企业,查获被执行人委托某科技商务公司收取经营款的证据,并依法冻结其在结算服务企业的虚拟账户;三是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搜查,查获其转移业务的相关证据及公章、文件,并通过警务布控找到公司负责人及高管,依法传唤到院询问。
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及高管对转移经营、规避执行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如实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企业虽陷入困境但正在回暖向好,希望法院在执行中兼顾企业生存空间。基于调查结果,合议庭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策略,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实现申请人权益与企业发展的双赢。最终,在被执行人公司高管及业务承继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全体申请人一致同意达成多方协议:小金额工资立即解决,大金额工资分期支付,多名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履约提供担保。
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积极履约,小额工资已全额清偿,大额工资按期支付,累计欠薪316万余元,已实际支付175万余元。经过一年半的经营,该公司稳中向好,业务量较执行案件之初扩大数倍,市场能见度显著提升。同时,部分曾离职的员工也陆续重新回到该公司工作。
【典型意义】
针对涉企欠薪群体案件,执行法院集约办理类案,加强执警联动,深挖关联公司转移经营收入线索,精准甄别企业再生潜力。既依法强制执行,又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在查实企业经营回暖趋势后,促成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外人提供担保,引导当事人达成阶段性履约协议。既确保劳动者工资权益逐步兑现,又为企业纾困重生创造空间,有效化解涉困企业群体纠纷、平等保护了各方利益。
案例二
李某申请执行陈某投资纠纷案——附条件解除强制措施激活履行动能 动态履约监管确保债务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因投资纠纷诉至纳雍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陈某需返还李某投资款4.8万元。因陈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明确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确无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陈某自述因投资失败已负债累累,且需抚养三名就读小学的子女,家庭经济状况窘迫,案件推进陷入停滞。
执行人员与陈某多次沟通,了解到陈某在亲人的帮助下,获得前往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一家天然气项目公司担任塔吊司机的就业机会,收入可观,为其履行债务提供了潜在可能。然而,因其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法购买机票出境,就业机会面临流失风险。
对此,执行人员向陈某及其亲人充分释法析理,指出主动履行义务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根本途径,拒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告知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分析陈某出境工作后能具备稳定的履行能力,引导双方从现实出发寻求解决方案。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某先行支付2.5万元,剩余款项自其到达国外工作后,每月工资发放时向李某偿还5000元,直至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某鉴于陈某的诚恳态度和可行的还款计划,同意法院暂时解除对陈某账户的冻结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为确保陈某顺利出境就业,执行法院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协助其成功购票。案件和解后,执行人员始终保持与陈某联系,督促被执行人每月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目前,陈某已累计偿还3.5万元,剩余款项正按协议如期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预期收益,难度较大,执行法院采取附条件执行措施,动态监管,通过反向激励,促使被执行人用预期收入履行债务。执行法院在查实被执行人具备潜在偿还能力后,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附条件解除强制措施,执行法院持续监管被执行人分期履约,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权。该模式通过债务化解与信用修复的良性互动,破解了“执行不能”困境,彰显了司法理性与温度,兼顾权益保障与实质化矛盾纠纷。
案例三
罗某某申请执行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立体查控精准识别企业逃废债 刑事追责震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罗某某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罗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都匀市某项目中从事钢筋工工作。罗某某在项目工地捆扎钢筋时不慎受伤。罗某某到院治疗,自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经工伤鉴定,造成八级伤残。罗某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依法向都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公司不服裁决,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公司向罗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3760.86元。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罗某某向都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房产(有大额抵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此后,执行法院仍继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与线下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通过其分公司新开立银行账户,将公司名下存款转移至该新账户。被执行人有足够履行义务的存款,但不主动履行,以此规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及时遏制被执行人的违法逃执行为,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分公司新开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防止款项进一步转移。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详细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若继续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强调主动履行义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企业信用的重要途径,并要求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最终如期履行,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线上数据筛查+线下穿透调查”的立体查控体系,有效识别企业通过分支机构账户转移资产的典型逃废债行为,运用拒执罪刑事追责的震慑效应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法院对账户异常流动必查、资金转移痕迹必追、拒执线索必移,有效打击了企业利用关联方规避执行行为。
案例四
杨某芝申请执行甘某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亲属担保履行 柔性破解涉老弱群体执行僵局
【基本案情】
杨某芝申请执行甘某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2008元。被执行人甘某文系80多岁的老年人,其配偶已离世,且有一个聋哑儿子需照料。每月依靠养老金、高龄补贴、低保等转移性收入共计700元及三个女儿补贴生活,无劳动力,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除2013年政府补贴12300元修建的三间一楼一底砖房之外,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走访被执行人甘某文家中,向其释法明理,建议其与三个女儿沟通商量,共同解决此事,促成被执行人甘某文主动表达退还土地转让款意愿并积极想办法履行。同时,通过向申请人杨某芝说明调查被执行人甘某文家庭经济情况,劝其换位思考,理性看待被执行人实际生活困难,并告知其将会先行扣划被执行人甘某文名下银行账户的一万元至其银行账户,使其感受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诚意。此外,向申请人说明被执行人甘某文的住房未办理产权证,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如申请评估拍卖需预交评估费,以及后续可能执行不能的风险,促成申请人降低预期,并接受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仅大女儿在贵阳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二女儿及三女儿在外打零工,生活家庭负担重,无固定收入。对此,执行法官联系其大女儿甘某,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亲情纽带作用,最终说服其与申请人沟通协商,且其主动提出用工资为父亲甘某文作担保,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和解以来,被执行人甘某文每月都如期履行,目前已履行16000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针对高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的特殊情况,采取亲属担保方式,激活家庭成员间的扶助义务,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又避免机械执行冲击社会伦理秩序,在涉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案件中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案例五
刘某成与某体育文化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人民法庭“立审执”全链闭环治理逃执行为
【基本案情】
刘某成与贵州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刘某成到该公司经营场地打篮球时,因篮球板下端未安装固定装置,在其向上跳拉篮网时,篮球板倾倒,造成刘某成受伤。刘某成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兴义市法院顶效人民法庭经审理,判决由贵州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48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刘某成向顶效人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法庭接收案件后首先开展了执前督促工作,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法庭的敦促下,该公司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并就未履行部分与刘某成达成执前和解协议,承诺于2025年6月前全部支付完毕。
付款期限截止后,执行员回访刘某成了解履行情况,得知该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便当即联系该公司督促履行,对方却表示无法支付。对此,顶效人民法庭立即立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在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中,顶效人民法庭联合郑屯人民法庭派员到被执行人经营场地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更换经营场所,执行人员又赶往该公司实际经营场地,并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到现场,送达传票的同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将被采取查封经营设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劝导二人积极履行义务。忌于法院强制性措施的压力,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承认自己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错误,在执行员的督促下当场履行案款22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周内将剩余案款5715元履行完毕。一周后,执行员再次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回访,其确认被执行人已按期将剩余5715元支付到位。该案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发挥人民法庭“立审执”一体化协同作用,建立“督促履行前置化、财产查控实时化、惩戒措施递进化”办案思路,在审判阶段固定履行节点,执前督促推动和解,执行全程强化跟踪回访,形成对逃避、拖延执行行为的全过程规制,确保案件依法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