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开门营业台球室致使多人聚集 织金县1名违法人员被处罚

织金融媒体 | 2022-10-04 15:08

9月30日,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破获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处罚违法人员1名。

当天16时许,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民警组织警力在织金县双堰街道星秀路巡逻时,发现织金县相遇台球室私自开门营业,导致20余人聚集且部分人员未戴口罩,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及“解封不解防”相关要求,给织金县疫情防控带来很大风险。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将违法嫌疑人袁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同步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聚集人员当场解散并要求居家隔离。

经询问,袁某在明知《关于调整织金县分级分类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规定的情况下,私自开门营业台球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袁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待隔离期满后予以执行。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健康,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减少不必要聚集,减少传播风险。对明令禁止营业的行业场所,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防疫政策执行,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法条共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