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烟花爆竹不同于普通商品,因具有一定危险性,须经许可方能售卖。近日,贵州省息烽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陈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二年,并处罚金。
2022年初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与陈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共谋后共同出资购进烟花爆竹在息烽县域内非法销售,获利金额共计24万余元。
息烽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0日在息烽县小寨坝镇、九庄镇查获杨某、陈某二被告人存储的烟花爆竹共计800余件。经认定,被查获的800余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息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陈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运输、存储、销售都要合法进行,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为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埋下重大隐患。切莫因一己私利,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