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2021-04-27 16:21

今天(4月27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实施意见》共有22个条款,从加强税务与司法协调配合、破产信息及时交互、依法申报及确认税收债权等五个方面对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的处理事项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针对破产企业可能存在跨市州、区县经营的情况,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较好的协作机制,出现争议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导致破产清算工作周期拉长。《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制定更加规范高效的流程,进一步缩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实施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应于受理破产案件后五日内委托管理人通知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进行汇总申报,同时向各项非税收入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不遗漏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