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重点执法领域!金沙县通报2021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处罚案例

金沙县农业农村局 | 2021-12-03 16:50

2021年,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立足“保供固安全,畅通促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农资打假、长江禁捕、生猪调运等重点执法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共查办案件59件,涉及农药、兽药、种植、肥料、动物卫生、农产品、渔业等领域,为保障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进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从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出10个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徐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1年2月4日10时,当事人徐某某经营20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因当事人未如实供述仔猪货值金额,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处以违法经营动物货值金额(¥30444.00)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即罚款壹万零陆佰伍拾伍元整(¥10655.00)。

案例二:马某某使用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车辆运输生猪案

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马某某生猪运载工具(“贵AC7643”车辆)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生猪运输过程中有猪粪尿渗漏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决定:1、警告,立即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彻底清洁、消毒性,并进行焊接防渗漏;2、处以伍仟元的30%罚款,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案例三:李某某非法生产性捕捞天然渔业资源案

当事人李某某在2021年3月13日凌晨1时左右在乌江干流金沙县后山镇坎坝村泵虫组河段,用自己的自用船(船号:后山自用208号)在河中撒网一张,规格4指网,长度约100米,进行非法生产性捕捞天然渔业资源。本机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案例四: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案

陈某某在2019年5月26日中午14时左右在五龙街道官田坝社区白鹤桥河段,用自己2019年在网上购买的网具进行捕鱼,收网时被查获,称重渔获物约0.5公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金沙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案例五:陈某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2月20日,陈某某经营的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有效期为两年,截止2021年2月20日,农药已超过了有效期。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经营劣质农药。本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10瓶;2、处以罚款叁仟壹佰元整(¥3100 .00)。

案例六:王某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5月25日,金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百货店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到王某某经营有农药,经查,王某某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敌敌畏”、草甘膦铵盐、辛硫磷等农药。待集中销毁;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壹元整(¥391.00)。罚没金额合计伍仟叁佰玖拾壹元整(¥5391.00)。  

案例七:罗某某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案

2021年3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金沙县桂花乡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罗某某种子经营门市最进门中间货架上左面一排摆放有已拆零的玉米种子“禾玉9566”“金玉506”在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之规定。依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罗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禾玉9566”玉米种子0.5千克,没收“金玉506”玉米种子0.5千克,待集中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00)。

案例八:陈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6月3日,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金沙县鼓场街道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兽药经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兽药“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杨树花口服液”等三十多个品种兽药。经调查,陈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蒙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兽药“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杨树花口服液”等三十多个品种兽药;2、处以兽药货值金额壹仟零柒拾陆元整(¥1076.00)3倍的罚款,即罚款叁仟贰佰贰拾捌元整(¥3228.00)。

案例九:徐某某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案

2021年4月1日,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桂花乡徐某某农资店检查到当事人经营的肥料农家乐“追肥宝”(净含量:40kg/袋,总养分≥ 27%,肥料登记证号:云农肥(2016)准字1335号,生产厂家: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与另一款肥料农家乐“追神”(净含量:40kg/袋,总养分≥ 29%,肥料登记证号:云农肥(2016)准字1335号,生产厂家: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的肥料登记证号是同一肥料登记证号。经调查,这两款肥料中有一款肥料涉嫌假冒肥料登记证号。违反了《肥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肥料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

本机关对徐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处以罚款伍仟捌佰捌拾元(¥5880.00)。

案例十:王某某未履行地膜回收处置义务案。

2021年11月12日早上,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在沙土镇合群社区大水田王某某流转的土地栽种红菜苔地块里,发现王某某未进行回收处理农膜,将其覆盖地膜的土地翻犁移栽红菜苔,未履行地膜回收处置义务,污染土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捌佰元整(¥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