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出通知:带薪错峰休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6-03-27 20:2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动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和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职工权益保护和关心关爱,激活假期消费潜力,让职工有时间、有场景、有意愿消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动带薪年休假应休尽休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坚持应休尽休、错峰安排的原则,充分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实现全员休满休足。机关事业单位要简化休假申请和审批程序,一般情况采取个人申请备案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须说明理由并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优化休假审批流程,让职工休假更便捷。

(二)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本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每年第四季度制订下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变更计划须双方协商。职工带薪年休假可根据个人工作和家庭实际分段休假。用人较多的单位可结合生产周期、岗位特点,采取分部门、分批次、灵活滚动等方式安排休假计划。

(三)压实工作责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带头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会组织对维护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负主要责任,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事项。

二、科学引导职工错峰休假

(四)引导时间错峰。引导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及春秋假相衔接,与本地传统节日、民族节庆、特色活动相结合,实现休假时段全年合理分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五)鼓励人群错峰。鼓励职工在非传统旅游旺季安排休假,鼓励结合子女升学、家庭纪念等实际需求灵活安排,推动带薪年休假与婚丧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统筹使用。推进落实育儿假制度,鼓励夫妻共享育儿假。

(六)推行岗位错峰。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时错峰实施带薪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建立“AB岗+错峰休假”模式,确保业务连续性与职工休假“双轨并行”。

三、促进休假消费协同联动

(七)强化部门协同保障。发展改革、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鼓励职工带薪休假期间到景区、文博场馆、演艺场所消费,鼓励景区、文博场馆、演艺场所有针对性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八)开展假期促销活动。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春秋假、法定节假日、少数民族节庆等,聚焦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重点领域开展定向发放消费券等促销活动。鼓励星级饭店、等级民宿推出错峰休假折扣、连住优惠等活动。

(九)打造特色消费场景。不断丰富消费场景,整合文旅特色资源打造错峰休假主题线路,联动景区、民宿推出套票和亲子研学等特色产品。依托民族节庆和“村超”“村BA”等赛事打造消费场景,深化“消费券+票根经济”联动促销。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

(十)畅通维权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范围。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监督,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因带薪年休假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就休假安排、工资支付等由其掌握管理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及时提醒、约谈或督促整改。坚决杜绝纸面休假、弄虚作假。

(十二)规范报酬支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控制,严格履行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程序,坚决杜绝变相发放补贴情况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引导凝聚共识

(十三)加强政策解读。各地要综合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带薪休假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宣传解读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守法履约和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宣传贵州假期消费场景、优惠政策、出行指南,引导职工合理安排休假消费。

(十四)营造社会氛围。选树和推广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典型案例,重点宣传依法休假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摒弃将不休假等同于“敬业奉献”的片面认识,消除职工担心影响工资收入、评先选优和职业晋升而不敢休的思想顾虑,营造尊重职工休假权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总工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