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产品质量安全通告|2023年第8期 21批次农产品不合格
2023年8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8858批次农产品样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21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农产品情况公告如下。
一、独山县胡珍发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独山县肖凤宽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独山县蒙焕周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独山县廖丛元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息烽县万民食品加工厂生产的1批次豇豆,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息烽县王忠珍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黄瓜,经检测发现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白云区罗必贵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白云区周贞兰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西红柿,经检测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紫云县罗先妹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普通白菜,经检测发现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桐梓县开勤养殖场生产的1批次鸡肉,经检测发现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盘州市李艳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青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赫章县卢凤琴养殖厂生产的2批次草鱼,经检测发现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七星关区吴太珍种植户生产的2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甲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欣香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葡萄,经检测发现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雷山雷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托竹荪,经检测发现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都匀市莫国金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白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都匀市黎相菊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红旱菜,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独山县孟秀府养殖户生产的1批次鸡蛋,经检测发现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兴义市何金义种植户生产的1批次辣椒,经检测发现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检的不合格农产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等要求,已责成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1批次农产品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2023年第8期)
1.毒死蜱
毒死蜱别名氯吡硫磷、氯蜱硫磷,白色结晶,具有轻微的硫醇味,非内吸性广谱杀虫、杀螨剂,在土地中挥发性较高。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2.噻虫嗪
噻虫嗪是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及内吸作用,用于叶面喷雾及土壤灌根处理。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有良好的防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噻虫嗪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
3.菊酯类农药
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菊酯、联苯菊酯等菊酯类农药是广谱性杀虫剂。
4.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是镇静类药物,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作用。未批准在水产养殖中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5.镉(以Cd计)
镉是一种蓄积性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6.吡虫啉
吡虫啉是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是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的作用体,是新一代氯代尼古丁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叶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为0.5mg/kg。
7.啶虫脒
啶虫脒属氯化烟碱类化合物,是一种新型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啶虫脒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4mg/kg。
8.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痢特灵)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可用于治疗细菌和原虫引起的痢疾、肠炎、胃溃疡等胃肠道疾患。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禁止硝基呋喃类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
9.金刚烷胺
金刚烷胺是一种抗病毒药,也是一种抗震颤麻痹药,又名三环癸胺,三环葵胺、盐酸金刚烷胺。依据原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规定,金刚烷胺属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10.噻虫胺
噻虫胺是一种农业生产中常用的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辣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