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例“百吨王”危险作业罪案宣判,货车驾驶人获刑拘役五个月
2026年6月29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内,法槌落下,被告人宋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当庭判处拘役五个月。这是贵州省首例同一货运车辆两次超百吨、以危险作业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月26日下午,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三支队(以下简称三支队)一大队两名交通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时,发现一辆贵Bxxxx号四轴货车驶过,车身明显下沉,轮胎形变严重。
“百吨王”卸货现场
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姚家营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该车法定总质量限值31吨,实际车货总重110.10吨,超限79.1吨,超限率高达255%。
执法人员随后启动溯源核查,发现宋某某并非初犯。
“该车在2025年3月就曾因车货总重达109.95吨被查处,当事人在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依然铤而走险。”三支队一大队九中队负责人介绍道。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宋某某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其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行驶,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
三支队严格遵循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移送程序逐项审议把关。
交通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宋某某危险作业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五个月。法院认为,宋某某两次超百吨且间隔不足一年,屡罚屡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至此,该案实现路面查处、源头追责、刑事追诉全链条闭环处置。三支队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成功查办,填补了全省治超领域行刑衔接重大案件办理的空白,对超限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