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的酒瓶……
近日,息烽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4月一个凌晨,原告王露与两名朋友(案外人)周玲、吴刚在息烽某处吃烧烤,之后原告返回家中。凌晨4时许,被告李强与周玲、吴刚在息烽某公园因纠纷发生打架,原告王露接到电话得知朋友周玲被打,遂赶往事发地帮助殴打被告李强,在打架过程中被告李强使用酒瓶将原告王露面部划伤。(注:文中均为化名)
2022年4月,息烽县公安局评定王露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王露也因殴打他人,被息烽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2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同时,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李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李强已于2023年3月28日服刑结束)
之后,王露为治疗面部划伤辗转数个医院进行治疗。
待李强服刑结束后,双方再次因治疗费用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王露遂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强赔偿其治疗费用13745.4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与案外人周玲、吴刚等人发生打架纠纷,原告应周玲邀约,前往现场帮助殴打被告。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殴打致伤。在此次事件中,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遂依法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治疗费用6872.71元。
法官寄语:
遇事需冷静,冲动不得行;
理性解纠纷,才能化矛盾;
违法成本高,动手须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