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挂名股东有风险 切勿随意出借身份信息
修文法院扎佐人民法庭受理的原告某广告公司起诉被告徐某、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徐某直呼冤枉,声称其只是一名普通打工人,与本案毫无关系,据被告徐某所述,被牵扯进这场纠纷主要源于其出借身份信息给同案被告刘某注册某餐饮公司,成为公司工商登记持股1%的股东,实际徐某只是当时刘某雇佣的员工,刘某承诺过出了问题与其无关。最终案件经法院审理,被告徐某、刘某作为某餐饮公司登记的股东,餐饮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对于餐饮公司拖欠的广告制作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对于该案中徐某提到的“出借身份信息、担任挂名股东以帮助注册公司”,在涉及公司案件、以及各类追究已注销公司原股东责任的案件中时有发生,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法理明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清算义务等,若未依法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所以,若公司欠债,作为挂名股东的你,很可能因此背上巨额的债务,即使公司是注销状态,也可能被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认为“与公司实际经营者签订了协议,约定本人只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责任”的主张,实际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代持协议只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依法不具有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效力,名义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担任挂名股东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应慎重决定,避免因一时之利出借身份信息、盲目挂名,即使碍于亲友关系等,也要明析其中风险,该拒绝时敢于决断。
通讯员: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