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丨瓮安这2家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被依法局部查封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黔南消防救援支队
近日,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对瓮安县城南幼儿园、瓮安县锦美时代广场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实施临时查封。
8月24日,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瓮安县城南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的二楼采用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搭建儿童休息室和办公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7条之规定。





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采用可燃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搭建的儿童休息室和办公室整体区域实施临时查封。

就在同一天,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瓮安县锦美时代广场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将四层设置为儿童活动用房(1个多媒体教室,1个午睡教室),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之规定。




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第四层用作儿童活动场所的多媒体教室和午睡教室整体区域实施临时查封。
一、消防规范科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1.7条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第4.3.4条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二、消防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