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动静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广播电视台产经事业部 | 2022-12-05 17:26

12月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正式发布《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1条,目的是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所称的生产环境,则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条例》对赤水河流域的酱香型白酒生产工艺、标准、原料、环境等要素,做了详细界定。同时,对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明确实行分区保护,推动分类治理,加强产区规划管控。

《条例》中“产业监管和保护”明确要求: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推动酱香型白酒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省级重大酱香型白酒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对不符合环保等相关强制性要求的现有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置。

《条例》针对“串酒”和“违规添加”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和处罚细则,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最高将面临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对于经营生产,《条例》划出了两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其一,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为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其二,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为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条例》还针对违规排放、违规建设等行为新增数条处罚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的企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与此同时,针对污水违法排放,《条例》规定: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实施范围上,不仅针对酱酒,在赤水河流域内其他香型白酒也须参照执行。

据了解,从2022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保护区立法”,到2月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条例》立法启动会,再到3月18日公开征求《条例(草案)》,紧接着7月28日在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共六章46条首次提请审议,截止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条例》中,原来的《条例(草案)》共六章46条变成了“共六章51条”,足足多出了5条。

《条例(草案)》到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日期,只用了短短11个月,这足以看出贵州省政府在环境保护立法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