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实践丨从骗保案例说真假医疗单据识别方法运用​

大健康事业部转载自中国医疗保险 | 2022-06-15 10:36

打击假票据等“三假”行为,是国家医保2022年打击欺诈骗保的中心工作之一,也是保住老百姓“保命钱”的重要措施。是不是只要掌握了其识别方法,就能轻松看出真假票据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假票据不是单一收费收据,有的是真发票假清单,还有真发票上面虚计费用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认真、细致、灵活运用识别方法,了解它们的出现形式,从多个视觉来识别,练就一副火眼金睛的本领。笔者曾做过10多年的医疗发票零星报销审核工作,现列举下述骗保案例及其识别方法,以增加大家的了解。

多途报销,“一石二鸟”

案情简述:在审核参保对象夏某的职工大病医疗申报时,发现案卷里有两张武汉某医院的住院收费收据,金额分别是20400元和5410元,收据的票面色泽,两张深浅不一样,不符合常规。经工作人员到该医院财务处核对,夏某的两次住院属实,住院总费用与案卷里的两收据一致,但把案卷内夏某的两张收据与该医院住院收据存根联进行比对,发现金额为5410元这一笔,票面字体的色泽不对,纸张较厚,不是武汉某医院收费收据原件,该医院财务处技术人员判断,系彩色复印机复印而成。事后查明,夏某把原始收据在参保地有关部门报销后,把通过彩色复印的假收据进行大病医疗报销,从而达到一次住院多途报销,双重补偿的目的。

处理结果:成功拒付。

识别提示:此案例的造假形式,是通过彩色复印机复印发票,达到多途报销的目的,造假技术含量不高,从发票外观、纸质性质,以及监制章及隐藏的图标能简单识别出来。

贪心不足,“以小博大”

案情简述:参保患者张某,因肾功能不全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工作人员在审核该患者的住院费用时发现,张某某在某人民医院住院两次,提供给医保报销的费用金额分别是19739.56元和45476.29元,医疗收费收据的纸质和油墨色泽较正常,但把费用清单与医嘱核对时,发现医嘱上有“丙种球蛋白”,而清单上则没有;再者,费用清单的治疗费用项目下,有“对症支持治疗”一项,金额是12080元,而 “对症支持治疗”根本不是当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该项目名称所对应的项目编码:12404000021也不存在。

处理结果:对患者进行约谈,虚计费用不予报销。

识别提示:经到该医院调查核实,两张住院收费收据全系伪造,张某在该院实际住院两次,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是9580.82元和22273.51元。参保患者收取真实的住院票据,采用以小“博”大的方式,伪造大额的发票、清单拿到医保报销,往往具有迷惑性,识别这类票据的时候除了看发票的外观外,还要看清单对医嘱,才能有效识别出来。

真真假假,“换汤换药”

案例简述:参保职工陈某某,因肾衰竭在武汉某医院行肾移植术,术后做抗排异治疗。当年基本医疗封顶后,陈某某在该医院的费用77409.97元全部由大病医疗保险进行结算,接到患者的申报资料后,工作人员对参保患者在武汉某医院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中,通过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中看出存在费用清单与医嘱不符问题。通过稽核发现,陈某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实际使用人血白蛋白11瓶,武汉某医院分两次计费,合计金额4158元,与医嘱相符;伪造的费用清单上则没有这两种费用明细,被保险人通过虚增数量与金额的方式,将4158元分解在莫西沙星 、甘精胰岛素等三种注射液的费用金额中,虚增的结果分别是:1630元、 248元、 2280元。

处理结果:约谈参保对象,按住院期间真实的费用类别进行结算。

识别提示:这个案例中识别的关键,在于要对清单、看医嘱。 要掌握医疗及“三目”的专业知识,人血白蛋白属当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限制药品,限抢救及工伤保险病人使用,陈某某知道自己不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不能报销,所以采取伪造费用清单达到个人少负担4158元的目的。

混淆性质,“移花接木”

案例简述:参保对象何某,因肺癌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总金额32749.98元。工作人员审核何某提交大病保险申报资料发现,出院记录上入出院日期记录为:2018年5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入出院日期没有记录到天,出院时间月和日前面应该填写数字的地方为空白,这样的遗漏很少见,也不符合医院的质控要求。审核费用发生情况,医院住院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上有“门诊换药”一项,金额:5450元,临时医嘱上找不到该项治疗,也没有附门诊换药的治疗单;把用药清单与医嘱单进行核对,清单上大多数药品的数量不是大于医嘱就是小于医嘱。经与该县医保局工作人员一起到患者的就诊医院调阅病历,发现何某该次住院的实际费用金额是27299.98元,不是收入案卷内住院收据上的费用金额。何某见事情败露,主动承认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建议,到武汉某医院做了一次“PET-CT”检查,费用金额5450元,因为该项检查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就通过在医院工作的亲戚,单独伪造了一套医嘱和清单,并把这项检查的费用主要分解在“门诊换药”等项目中,使这项检查从目录外费用变成了目录内,费用性质由门诊转变成住院,通过“移花接木”蒙混过关,还提高了报销比例。

处理结果:“PET-CT”费用不予结算。

识别提示:这个案例中发票及病历资料都为医院出具,从病历不完整,不符合医院的质控要求就能发现破绽,再通过看清单、对医嘱,问题就清晰了,另外,没发现医院参与造假的证据。

规避赋税,“借腹生子”

案例简述:工作人员在对参保对象黄某(肾移植患者)的肾抗排异药品费用门诊报销票据进行审核,看出发票为武汉某医药公司出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上面盖了药店的公章。按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拨打12366国税发票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打通12366电话并按提示输入黄某发票上的相关信息后,语音提示纳税人名称不是该医药公司,而是武汉某消防器材销售公司,发票金额和开票时间也不能提示出来,实际情况是,该医药公司拿某消防器材公司的发票供自己的药店使用,药店所以这样做也是为了少交税款,参保患者所以到这样的药店购买也是因为没有纳税的药品便宜些。

处理结果:对黄某的发票予以退回,并向全市医保经办机构下发,《关于辨别医疗保险真假发票风险提示函》。

识别提示:对于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可通过12366电话和国税查询系统杳,就能发现问题。要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只能使用企业申领的发票,否则属于偷税行为,而且税务部门认定这类为假发票,如果进入了医保报销,会定性为医保报销了假发票。黄某的发票及报销,就是属于这种类别。

为了索赔,“以桃代李”

案例简述:参保对象汪某某,因直肠癌在某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125578.53元,当地基本医疗达到支付限额封顶后,算出进入大病可报销基数金额30475.05元,该笔总费用中西药费为:111894.18元,占总费用的89.1%,药占比特别大,其中,西药费中仅 “奥沙利铂”注射液金额为:74172元。经审核汪某的赔案后发现:一是药价虚高翻倍。“奥沙利铂注射液”系当时发改委限价药品,限定价格应该在2500元左右,汪某使用的价格为5298/支,价格高出一倍,不符合价格政策;二是有医院多收费的嫌疑。核对汪某的临时医嘱上“奥沙利铂注射液”的数量,其表述为“Avastin”,数量为10支,清单数量大于医嘱数量4支,金额多计2万多元,有医院多收取的可能。稽核工作人员,通过到某医院核查,取得了该笔费用清单,并面见了汪某当时的主治医生,获取了真实的治疗用药清单。把从医院取得的费用清单与患者家属提供的清单进行核对,发现西药费用明细中,品名有“安维汀”14 支,属目录外药品,价格、金额与汪某索赔案卷中“奥沙利铂”一致,也与医嘱相符。值此,问题得到查实,医院并没有多收。

处理结果:按医院取得的费用清单类别结算,并约谈参保患者。

识别提示:对可疑的发票,采取现场稽查的方法,通过识别方法中的“六看”,看清单、对医嘱能发现问题。该案例中患者并没有使用“奥沙利铂注射液”,而是病人用伪造费用清单的方式,用“奥沙利铂注射液”取代“安维汀”,目的是把范围外费用变成了范围内费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医院参与,清单造假

案例简述:个人造假骗保是较常见的,定点医院参与造假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黄冈参保对象王某,因喉癌入住湖北一家三级公立医院,住院44天,住院总费用164012.69元,基本医疗支付完限额使用完后,进入大病支付的基数为7.5万余元,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资料后,由于费用较大,工作人员调取了病人该次住院的医嘱,将费用清单与医嘱进行了核对,通过临时医嘱能看出王某在住院期间使用了泰欣生针(尼妥珠单抗),但患者家属提供的费用清单上却没有这个药品,工作人员到这家医院实地调查,医院道出了实情,被保险人本次住院过程中确实使用了58880元的泰欣生针(尼妥珠单抗),属医保范围外药品,为规避医保及大病按政策剔除,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参保地的某位行政领导干预,医院配合患者家属,把费用清单进行了加工,重新列出了一套费用清单,将医嘱上记录此项药品,采取多计数量及金额的方式,虚拟出来,变造的费用清单上的“泰欣生针”变身为“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等药品,类别由范围外全变成为医保范围内,这样假清单上药品费用总额则与真实的药品费用总额一致。

处理结果:对医院进行通报,按住院期间真实的费用类别对患者进行结算。

识别提示:对于发票、清单都是医院出具的有疑问的报销资料,从外观不容易看出来,因为医院参与了造假,实际工作中有第一时间锁定证据的必要,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的方式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另外,我们不能因为公立医院一个“公”字而放松对其出具假票据的警惕性。

从国家医保局曝光的案例看,医疗费用造假使假花样翻新,造假人员数量、金额不但加大,据了解,去年黄冈市共发现有23人次使用假票据报销,金额33万余元,打假防骗永远在路上。为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大病医疗经办单位,应在以下三方面做好假票据的防范工作:一是完善制度,细化审核流程(如设AB岗),强化措施,防微杜渐;二是加强与转外医疗机构的联系、沟通,堵住跑、冒、滴、漏;三是按基金监管条例要求,打防结合,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参保对象的骗保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按法律程序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