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这两名居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严厉处罚没商量!

2023-03-03 15:31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近日,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2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一起来看一下具体情况。

日前,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物业举报投诉称:惠水碧桂园23号楼、25号楼公共门厅存在业主私自停放电动自行车现象,经物业多次劝阻,车主拒不改正。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于当日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23号楼、25号楼(均为18层,高约57米,属于高层民用建筑)一楼公共门厅处确有电动自行车私自停放现象。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通知相关车主将车辆移开,但均被拒绝。2名车主的这一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分别给予贵J3XX98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孙某、贵J6XX26的电动自行车车主罗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法律法规科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