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布一起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2026-10-31 11:46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示范引导作用,坚决遏制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秩序,现将一起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贵阳经开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2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贵阳经开区贵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6年3月至5月出具3份检测报告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是伪造现场采样数据。2026年3月16日出具的都匀市某酒厂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3月自行监测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现场采样时未保存采样数据,发现采样数据缺失后未到企业开展二次采样,直接伪造了现场采样数据。二是伪造设备采样记录及相关数据。2026年4月3日出具的贵州某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检测报告中,采样原始记录中使用的采样设备当时处于返厂维修状态,维修完成后,采样人员在该设备上伪造了此次采样的记录及相关数据。三是伪造分析检测数据。2026年4月28日出具的三穗县某生态养殖基地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中,实验室分析人员未对K⁺、Na⁺、Ca²⁺、Mg²⁺等4项指标开展分析检测,直接伪造了检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相关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5名个人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禁止其5年内从事监测服务。

案件启示

本案弄虚作假行为贯穿现场采样、设备管理、实验室分析等关键环节,暴露出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空转、岗位责任虚置。本案依法实行“机构+个人”双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附加从业禁止。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将质量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到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