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证普法丨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案例警示

贵州资本市场 | 2025-09-10 11:08

近年来,屡有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北交所深化改革契机,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佯装成“职业炒股人”通过微信、QQ、微博、直播群、论坛股吧,甚至冒充财经圈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宣扬新三板挂牌公司拟上市或转板带来的潜在投资价值,诱导不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准入要求的个人投资者通过其代理销售公司买卖新三板股票,非法推荐并诱导投资者高位接盘,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为进一步提升新三板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增强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意识,贵州证监局整理了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有关案例,提醒新三板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严禁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参与非法推介、分销股票等违法行为,牢筑“底线红线”意识,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切实守住合规运作底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案例1

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资金,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书》,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相关股权投资公司依靠宣传团队,具体操作策划推广事宜。宣传团队一方面雇佣大批代理商,通过组建微信群或QQ群,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入群;另一方面雇佣股票讲师、分析师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挂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买入该挂牌公司股票。为获取投资者信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投资者承诺,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持,并签订代持协议。经查实,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通过虚假宣传推广,以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方式,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

本案中,挂牌公司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以上市为名,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股权代持”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股票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设立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案例2

李某人在经营A公司期间,使用其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新三板从相关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先后受让挂牌公司股票,再通过其控制的新三板股票账户直接转让或者指使其代理销售公司(B公司)对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上述股票。

B公司的销售人员主要采用微信等通讯方式搭识投资者后,向投资者推荐、分析新三板股票、夸大宣传并预测新三板股票具有转板A股的可能,建议投资人买入,进而以互报成交(当时新三板的交易方式)确认的交易方式高价转让上述新三板股票。截至案发,李某人通过实际控制的A公司、代理销售其股票的B公司,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806万元。

李某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犯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