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这两位电动车车主违规停放充电,被罚款了!

2023-03-06 14:35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注意!

电动自行车不能进楼入户

更不能在家中充电

否则容易引发火灾

甚至可能会被罚款!

2023年1月13日16时,福泉市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山街道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时,发现在一栋经营性自建房一楼某电动车行内电动车行员工杨某将一辆车牌号为临贵州A9FXXX 电动自行车放置于电动车行内进行充电构成了火灾隐患,大队监督员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1月15日前整改完毕。

整改时间到期后,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电动车行进行复查时,发现车牌号为临贵州A9FXXX 电动自行车仍然被杨某放置在电动车行内进行充电,违反了《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福泉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杨某(临贵州A9FXXX电动自行车持有者)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所管理的玉府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赵某将一辆贵J28XXX的红色二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玉府小区第15幢建筑(该建筑为32层,建筑高度为99米,属于高层民用建筑)一楼的公共门厅处。消防监督员当场通知相关车主将车辆移开,但是当事人赵某拒不改正。此行为构成了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贵J28XXX)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赵某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法律法规科普

《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接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律法规科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