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银行卡的注意了!这个东西外借,可能会被判刑!

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 2022-03-28 15:04

图片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席卷全国。受新冠疫情影响,学生暂缓返校,在家居家上课。就在这个特殊的防控疫情时期,未满十八岁的小刘觉得在家闲着无聊,想挣点外快,便托朋友一起找兼职工作。

就在某一天,小刘接到了小王(已成年)打来的电话。

“小刘啊,是我啊小王,最近疫情搞得天天在家里,好久没见到你,下午一起出去玩玩?”

“好啊!听说楼下开了一家不错的咖啡店,过去聊聊?”

“好!那就约下午15点吧,我带个朋友去给你认识认识。”

“好!我等你!”小刘激动地挂掉了电话。

图片

下午15点,在街角的咖啡店,小王果然带了一个朋友来找小刘。“小刘啊,这就是我在电话里头说的朋友,叫民哥就行。”

“民哥好,民哥好,我是小刘。”

“小刘好啊,常听小王说起你,说你办事靠谱,常常帮助朋友。”

只见民哥点了三杯咖啡,便让小刘坐到自己的身旁。民哥向小王示意了一下,便开口道“小刘,听说你最近正在找兼职工作?我这里有一份赚快钱的活你有没有兴趣?”

小刘摇了摇头说道“这年头哪里有这么轻松的事啊。”

小王见状搭着小刘的肩膀说:“你可别说,还真有。我表哥之前把银行卡租给他朋友用,一个月可以赚个七八百的,这是稳赚不赔的活啊。

民哥也顺势把手搭到小刘肩上说:“是的小刘,他表哥的活还是我介绍的,现在已经赚了小五千啦,小王上个月开始做的,也赚了八百好几。”

小王顺势打开了自己的支付宝,亮出了八百五十元的收款记录,说道“小刘啊,你不是说有好事要叫着你么,我这好不容易把民哥请来,也是为了有钱一起赚,大家一起发大财哇!”

“唔...那...那不然先干一个月试试?”很显然小刘已经上钩了。

民哥于是趁势出击,让小刘把银行卡交给自己,并向小刘支付了八百元的报酬。

图片

图片

半年后,民哥与小王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立案侦查,涉案金额高达670余万元。而小刘租借信用卡的行为因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亦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此处的“帮助”行为解释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图片

在本案中,小刘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他人,以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小刘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层出不穷。青少年由于涉世未深,经验不足,认知有限,很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未成年人在平时学习生活中一定要擦亮眼睛,在寻找兼职亦或是结交朋友中,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努力奋斗才能梦想成真”的谨言,通过自己的勤劳努力,获得正当的报酬。同时,家长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