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法宣传(法条第七条)
2024-01-24 1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尊敬的统计调查对象,您好,依据《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您负有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请及时、准确向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您提供的统计资料将依照《统计法》予以保密,不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国家统计局贵安新区调查队诚挚地呼吁广大群众学习《统计法》、推广《统计法》,主动配合国家统计调查工作,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