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酿事故 全责买单悔已晚

贵州交通广播、毕节交警 | 2026-05-22 12:4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看似只图“侥幸”的放纵,

满足一时口腹之欲,

往往因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最近在织金城区就发生一起饮酒驾车酿成的事故,由于夜间视线不佳,驾驶人因饮酒后反应迟钝,导致操作失误,发生车辆追尾。

2026年4月21日晚上8时左右,织金县牛场镇驾驶人谭某接到同事电话叫去吃烙锅,然后就在同事家吃烙锅喝酒,之后,22时30分左右谭某驾驶车牌为贵F***7X号小型轿车,从织金县西环路驶往万都时代广场方向行驶,22时36分,行至织金县西环路黔中国际红绿灯路口处时追尾刘某驾驶的贵A***30号轻型多用途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随后,民警检测出谭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谭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将其带到织金县织金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检测结果为110.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该案件现已移送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在事放中存在过错,交警认定当事人谭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谭某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谭某在同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保持安全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饮酒一分醉

驾车千分险

无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还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两者都是危害自身行车安全

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

让不少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希望各位驾驶人从本期案例中吸取教训

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提醒

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车时务必保持安全车距,时刻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根据车速和路况及时调整跟车距离,守法驾驶、文明出行,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家庭幸福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