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免责协议、不服上诉——这堂瑜伽课引发的纠纷,最终如何收场?
铜仁市碧江区的王女士(化名)本想练瑜伽塑形,没想到一节课下来,肋骨竟然骨折了。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当她忍着剧痛询问教练时,对方只回了一句“这是正常的”,让她继续上课。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瑜伽馆告上了碧江区人民法院。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机构担主责,对方不服,提起了上诉。这起纠纷最终会怎样收场?近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图为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要从2024年11月说起。为健身塑形,王女士花了3999元在碧江区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购买了瑜伽私教课程。然而,11月15日的课程结束后,王女士便感到肋骨处传来剧烈疼痛。
心中不安的她立即向授课教练询问,得到的回复却是:“正常的哈,前期两三节课痛是正常的。”王女士虽心有余虑,但基于对教练的信任,选择听从教练的话,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强忍疼痛,继续上课。然而,疼痛非但未如教练所言缓解,反而日益加剧,发展到连翻身、坐起都异常艰难的地步。
图为瑜伽爱好者在练瑜伽
直到11月21日,实在无法忍受的王女士才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左侧第10肋骨骨折!医生明确要求她三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必须静养。
拿到诊断证明后,王女士找到培训机构讨要说法,但对方态度强硬,拒绝赔偿。协商无果,王女士将该机构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培训机构提出了三大拒赔理由:其一,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骨折系其教学行为所致;其二,质疑王女士在感觉不适后未及时就医,且自行继续参训,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受伤;其三,拿出双方签订的“入会协议”,指出其中已明确约定,因学员自身原因导致的受伤,机构概不负责。
对此,法院通过综合审查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教练的教学辅助操作说明、事发时间节点、诊疗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认定各项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王女士的肋骨骨折与机构的教学操作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而对于那份被机构视为“挡箭牌”的“免责协议”,法院明确指出,该条款系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内容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对学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保障义务,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不能成为机构的免责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专业的健身培训机构,依法负有安全教学、风险管控及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授课教练在学员已多次明确反映身体剧烈不适的情况下,不仅未及时终止训练、提醒其就医检查,反而以“正常的”予以误导,致使其继续参训,履职存在明显过错,理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王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健身活动中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身体出现明显异常后,未第一时间停训就医,对自身损害的扩大也存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全案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二审法院均一致酌定:由涉事培训机构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判决该机构向王女士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32.61元。
案件审结之余,法官特别作出以下提醒:
对于健身培训从业者,安全保障与专业指导是立身之本,绝不能用一纸“免责条款”试图规避法定义务。一旦接到学员关于身体异常疼痛的反馈,必须立即中止训练并建议其就医,任何轻率的判断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广大健身爱好者,要在运动中要随时关注自身健康状况。一是感到异常、尖锐的疼痛时,务必立刻叫停;二是出现状况后,应第一时间到正规医院检查,并完整保留所有就医记录和凭证,这是未来维权的核心依据;三是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涉及责任划分、人身安全的格式条款,对不合理的内容要敢于质疑和协商。
作者:孙姣龙 王清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