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瑶瑶:手握正义之剑,用专业知识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 | 巾帼在线

原创 | 2023-12-07 14:44

她们,是伟大思想的践行者;

她们,是伟大事业的建设者;

她们,是文明风尚的倡导者;

她们,是勇于追梦的奋斗者。

展现巾帼风采,讲述巾帼故事

《巾帼在线》,由贵州省妇女联合会特约播出

嘉宾:贵州兰和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王瑶瑶。

主持人:雪力

展现巾帼风采,讲述巾帼故事。各位听众,欢迎收听由贵州省妇女联合会与贵州广播电视台教育事业部联合推出的《巾帼在线》节目,我是雪力。今天,我们节目中邀请到的嘉宾是贵州兰和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王瑶瑶律师。

她穿梭于荆棘丛中,手握正义之宝剑,博学多才,能言善辩,她运用专业的知识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本周是我国第六个“宪法宣传周”,为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就广大听众关心的妇女权益保护热点问题,今天我们节目邀请到王瑶瑶律师,在线为大家答疑解惑。

雪力: 王律师,您好!

王瑶瑶:主持人,您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雪力:宪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来看听众朋友的留言提问。家住遵义的张女士留言提问道,她与丈夫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曾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她的丈夫不仅不同意,还多次对她进行辱骂、恐吓、威胁王女士和岳父岳母。这些行为给王女士的精神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请问王律师,针对张女士遇到的情况,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她有哪些办法保护自身的安全和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王瑶瑶:首先,跟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宪法主要规定的是公民权利、义务的原则,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定则由其他法律进行具体化的规定。

现在针对张女士遇到的问题谈谈我的意见,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张女士的丈夫确实对其经常性的辱骂、恐吓、威胁,那这就属于家庭暴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张女士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即“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当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张女士也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外,关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确实没办法通过协商自愿离婚,那张女士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张女士在诉讼中向法院递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丈夫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张女士与其配偶离婚。

雪力:好的,谢谢王律师的解答,接下来我们看看另外一位听众的留言。这是一位叫小李的网友,她是一位刚休完产假的“职场妈妈”。产假休完之后,孩子还在哺乳期,但是公司却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律师,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当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女职工将如何维权呢?

王瑶瑶: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论是经济性裁员还是无过失性辞退,只要女职工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小李的情况,她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2.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雪力:下面这个话题是关于未成年权益维护问题,近年来,校园欺凌、虐待儿童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未成年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更需要专业的力量,请问王律师,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和措施呢?当未成年遇到此类事件时,如何进行权益保护呢?

王瑶瑶: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多部法律均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多方面实施保护。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预防和惩戒校园欺凌、虐待一直是学校、社会和学生及家长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如果校园欺凌、虐待儿童的行为性质、损害后果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那么,受害人家属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根据施暴者年龄大小,依据不同梯度和实际伤害情况,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仅涉及民事侵权,则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受害人家属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老师、家长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言行,多关心、多引导,鼓励他们在遇到此类事件时,不要畏惧,要及时告知,才好及时维权,防止事态恶化。

《巾帼在线》由贵州省妇女联合会特约播出

播出日期:每周四

收听渠道:学习强国、动静APP、蜻蜓FM、喜马拉雅